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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领局势下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admin1 日期:2022-09-15 15:03:49 点击:321

摘要:近代以来,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国际社会对武装冲突 时期的环境保护问题也日益关注,为了更好的保护环境,国际社会制 定诸多的国际法规则来保护处于武装冲突时期的环境。而当武装冲突 形成占领局势时,由于占领局势的自身特殊性质,使得在占领局势下 的环境保护与武装冲突其他阶段相比,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使得占领 局势下的环境保护具有不同的保护效果。

本文首先是阐述占领局势下环境保护在整个武装冲突时期环境 保护研究中的重要性,从占领局势的特殊性和环境保护的有效性两个 方面分析其重要性,从而明确解决占领局势下的环境保护相关问题会 对整个武装冲突时期的环境保护产生重要的影响。其次是探讨在占领 局势具有“和平性质”的特征下,武装冲突法规则与和平法规则在占 领局势下适用关系问题,明确二者在占领局势下环境保护方面的适用 范围,使得在解决不同环境保护事项方面所适用的规则更加确定。再 次是对占领局势下占领方的环境保护义务进行讨论,占领局势下的环 境保护问题主要是对被占领土的环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而占领方作 为被占领土的实际控制者,有义务保护被占领土的环境。最后是对在 占领局势下造成的环境损害追责问题进行探讨,首先分析现有的环境 损害追责机制,然后讨论在占领局势下进行追责的重要性及可行性。

关键词:武装冲突;占领局势;环境保护;国家责任

ABSTRACT

Since modern times, with the improvement of people's awarenes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has paid increasing attention t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uring armed conflicts. In order to better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has formulated many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to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during armed conflicts. When armed conflict forms occupation situation, due to the special nature of occupation situati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occupation situation presents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compared with other stages of armed conflict, which make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occupation situation have different protection effects.

Occupy the purpose of this article is, first and foremost, under the situ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the armed conflict in the importanc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uring the period of study, from the occupation of the particularity of the situation and the analysis of two aspects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importance, thus clear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elated to the occupation situation for the whole period of armed conflict important impact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econdly, it discuss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rules of armed conflict and the rules of peace in occupation situations, and clarifies the scope of their application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occupation situations, so as to make the rules applicable to differen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atters more definite.

Thirdly, it discusses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bligations of the occupying party in the occupation situation.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ssues in the occupation situation mainly involve studying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ssues of the occupied territory, while the occupying party, as the actual controller of the occupied territory, has the obligation to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of the occupied territory.

Finally, the paper discusses the problem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accountability under occupation situation, firstly analyzes the existing environmental damage accountability mechanism, and then discusses the importance and feasibility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accountability under occupation situation.

KEYWORDS: Armed conflict; occupation; environmental prote ction; national responsibility

目录

引言......................................................... 1

一、占领局势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6

(一)占领局势下环境保护的特殊性................................... 6

(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本议题的研究进展....................... 8

二、国际法规则的适用:武装冲突法规则与和平法规则的适用关系......  10

(一)与占领局势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法规则........................ 10

(二)武装冲突法规则的绝对适用范围................................ 16

(三)和平法规则的优先适用范围.................................... 17

(四)武装冲突法规则与和平法规则的交叉适用范围.................... 18

三、环境保护的主体:占领方的环境保护义务....................... 20

(一)占领方对被占领土环境的管理义务.............................. 21

(二)占领方对被占领土自然资源的保护义务.......................... 25

四、环境损害的追责:占领局势下的环境损害责任承担................ 27

(一)  对武装冲突造成的环境损害追责的现有机制..................... 27

(二)  占领局势下对环境损害追责的可行性........................... 34

结语........................................................ 36

参考文献..................................................... 37

致谢........................................................ 39

独创性声明................................................... 40

引言

(一)选题背景

武装冲突会带来严重的环境灾难,是国际社会所共知的。一方面,武装冲突 会严重威胁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甚至会威胁居民的生命健康,使得当地居民不 得不流离失所,远离故土;另一方面,武装冲突会导致当地的环境受到破坏,而 环境与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被破坏的环境更加的不适合民众生存,加剧了武装 冲突地区的人权危机。当武装冲突发展形成占领局势时,虽然武装冲突的占领局 势一般都具有“近似乎和平时期”的性质,但被占领土上的环境保护问题依然堪 忧。

2020年,亚美尼亚撤出已经占领三十余年的纳卡地区,当阿塞拜疆接收时, 整个纳卡地区一片狼藉。在纳卡战争的活跃阶段和占领时期,环境遭到破坏和无 情剥削。由于阿塞拜疆失去对这些领土的控制权以及缺乏足够的国际监督,使得 针对环境的犯罪活动不断发生。纳卡地区在被占领前拥有广阔的森林,丰富的动 植物资源。而现在,此地区的环境遭受极大的破坏。

在占领期间,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体制以及占领方亚美尼亚的漠不关心,纳 卡地区每年都会发生严重的森林火灾,使得环境受到破坏。当阿塞拜疆重新取得 纳卡地区的控制权后,一直在评估亚美尼亚占领带来的环境损害,并采取措施清 理纳卡地区上的地雷,该行动会花费很长的时间。

亚美尼亚作为占领方,对于其占领期间被占领土上的环境破坏行为,一直在 国际社会面前否认依法保护环境的任何义务,亚美尼亚政府正试图避免因持续破 坏环境而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或道德责任。由于国际规则的不完善,制止这种罪 行的唯一方法是提高认识和国际压力。

可见,在国际实践中,占领局势下的环境保护问题依然很严重。一方面,适 用于占领局势下的国际法规则并没有明确;一方面是占领方在占领局势下应当承 担的环境保护义务也没有具体的规则;另一方面是环境损害的追责并没有明确。 因此需要对武装冲突时期的环境保护问题开展研究,明确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则,从而更好的保护环境。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对于占领局势下的环境保护问题的研究,国内外学者都有所涉猎,但大都是 将该时期的环境保护问题放置在武装冲突的整个阶段的框架下来进行研究探讨, 即研究其存在的共性问题,并没有单独的选取一个阶段进行更一步的分析。

考虑到占领局势依然是属于武装冲突阶段,虽然有其个性的存在,但以往的 共性问题研究也是具有参考借鉴意义的。

1.  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学者对于武装冲突时期的环境保护问题的研究较少,而单独对占领局势 下环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则体现的更少。在研究思路上,大部分的学者是首先是 对武装冲突时期适用于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规则进行探讨,尤其是对《日内瓦公约 第一附加议定书》分析,因为该议定书中含有与武装冲突时期环境保护最为直接 相关的条款,最能体现武装冲突法对环境的保护。对于该议定书,学者普遍认 为其中保护环境的条款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该议定书的第 55 条中“广泛、 长期和严重”三个关键词语,由于在制定议定书时,并没有明确其定义,故在具 体的适用标准上存在问题,故学者往往对这三个词语的定义及限度进行分析讨 论。

另外,学者不仅对武装冲突法在保护环境方面的适用进行分析;还对和平 时期的国际法规则在武装冲突时期的适用与否进行一定的探讨,但均没有对和平 法规则与武装冲突法规则的适用具体范围进行探讨。除此以外,学者还会对造 成环境损害应承担的国家责任进行分析。

在研究角度上,大部分的学者是从武装冲突法的角度进行探讨环境保护问 题,当然也有学者从国际环境法的角度探讨武装冲突时期的环境问题,但从此 角度的研究,也离不开武装冲突法领域的相关支持。

2.  国外的研究现状

国外对于武装冲突时期的环境保护的相关研究比较丰富,既有研究学者对该问题的专门研究,也有国际组织开展的研究。

在学者研究方面,卡斯滕•斯坦在其著作《从冲突到和平过渡中的环境保护》 中,对武装冲突时期的环境保护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武装冲突各个阶段是一个 整体,应当从全面的角度考虑在此时期的环境保护问题,还认为无论何时,采取 的武装冲突行为都应当考虑环境因素,并认为应当重视武装冲突后的环境保护问 题;迪特•弗莱克在《国际人道主义法手册》中提到,武装冲突对环境造成严 重后果,在武装冲突结束后可能会持续很长时间,鉴于条约法发展的困难,将武 装冲突法的一般规则适用于环境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学者丽贝•卡赫伯特以 亚美尼亚撤出纳卡地区为例,认为,占领结束后,应当对占领方对被占领土造成 的环境问题进行一定的评估;

在国际机构研究方面。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 1992 年曾向联合国大会第 47 届会议提交一份《武装冲突时期环境保护》的报告,认为在武装冲突中保护环境 具有普遍的利益,且远远超出冲突各方本身的利益。在保护规则方面,红十字国 际委员会并不认可编纂新的武装冲突时期保护环境的规则,完善现有的保护机 制,并且使得现有保护规则得到更充分的实施,足以保护武装冲突期间的环境; 联合国环境署曾经发布了一份名为《在武装冲突中保护环境》的报告,认为武 装冲突期间对环境的破坏会长期损害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冲突期间,并延伸到国 家领土和当代的界限。因为环境的自然资源对建设和巩固和平至关重要,在武装 冲突时期保护自然资源是当务之急加强。如果维持生计的自然资源遭到破坏或破 坏,就不可能有持久的和平;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 2011年决定将“与武装冲 突有关的环境保护”主题纳入其工作计划。该主题的表述意味着国际劳工大会不 仅关注武装冲突期间造成的环境破坏,还关注和平时期可能采取的措施以及冲突 结束后持续的武装冲突的环境后果,例如战争的有毒残留物。连续两名特别报告 员提交了五份报告。2019年秋季,委员会通过了一套原则并将其提交给各国政府征求意见。

3.  国内外研究的评述

国内外的学者关于本问题的研究,大都是对宏观的角度,分析有关国际条约 或者基本原则在武装冲突时期环境保护方面的适用性问题,并对武装冲突造成的 环境损害问题所引来的国家责任进行分析,从而对相应的条约或基本原则的缺点 提出建议。

但依然有存在不足的地方,通过国际实践,现有的武装冲突时期的环境保护 与追责机制已经很难很好的对环境进行保护,需要进行改进,但目前国内外的学 者,依旧是在坚持武装冲突的规则下,对相关的问题进行分析,难以撼动现有的 保护与追责机制;虽然已经有学者和机构认识到不同的武装冲突阶段环境保护的 力度是不同的,但仍是从宏观的角度进行分析,并没有从微观的角度,具体的提 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三)创新与不足

1.  创新之处

本文以占领局势下的环境保护问题研究为选题,研究视角较为新颖,属于武 装冲突法与国际环境法交叉领域的研究,对于国际法交叉学科研究具有一定的理 论研究价值和实践应用价值。

本文对占领局势下环境保护问题的研究,主要是结合委员会对本问题的相关 研究成果,通过分析特别报告员提交的报告以及各代表团在大会上对相关问题的 辩论,同时结合笔者对相关问题的看法,对占领局势下的环境保护存在的若干问 题进行深层次的探讨。

第一,文章采取的角度新。基于占领局势具有不同于武装冲突时期其他阶段 的“特殊性”,本文对此阶段下的环境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希望能够在此阶段 下取得更好的环境保护效果。第二,在对造成环境破坏进行追责方面,不同于以 往于武装冲突结束后追责的国际实践,本文试图探讨在占领局势下对造成环境损 害的行为进行追责问题,并提出相依的解决办法。

2.  不足之处

本文虽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但在对该问题的研究上也同样存在不足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在对该问题进行研究探讨时,难以掌握与之相关的所有的重要研究 资料。由于国内关于占领局势下的环境保护的文献较少,而国外的对于此问题的 研究成果较为丰富,加上本人学识有限,因此,很难全面的掌握所有重要的研究 资料,会存在遗漏部分重要资料可能性。

另一方面,本文对于占领局势下环境保护问题的探讨,是根据相关的研究理 论,并结合国际实践中所显露出的问题,从而得出研究结论。故对于该研究结论 还需要根据国际实践进一步去验证。

一、占领局势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如何理解占领局势的含义,《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第42条对此作了规定, “领土如实际上被置于敌军当局的权力之下,即被视为被占领的领土。占领只适 用于该当局建立并行使其权力的地域”。该定义涵盖了管控某领土的权力未经领 土国同意从领土国移交至占领国的情形,但也延伸至处于外国统治下的地位不明 的领土。国际法院和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确认了第42条所载定义,称之为 确定是否存在武装冲突法规定的占领局势的唯一标准。

武装冲突法认为占领局势是武装冲突的一种特定形式,占领局势依然受武装 冲突法特别规则约束。然而实际上,占领在多方面与武装冲突不同。最显著的 是,占领通常不以现行敌对行动为主要特征,甚至可能出现在入侵武装部队没有 遭遇武装抵抗的局势中。而正是应为占领局势的这种“近似于和平时期”的特 征,使得占领局势下的环境保护与武装冲突的其他阶段相比,呈现出不一样的特 点。

(一)占领局势下环境保护的特殊性

武装冲突时期可以分为多个阶段,如武装冲突前、武装冲突中、占领局势和 武装冲突后等阶段,不同的阶段有其各自的特点,在环境保护方面又其不同的侧 重点。但在武装冲突各阶段中,占领局势下的环境保护尤为特殊,基于其特殊性, 使得在占领局势下进行环境保护能够减少武装冲突带来的环境损害。

占领状态的特殊性在于与武装冲突的其他阶段相比,具有类“和平时期”的 特点,尤其是在长期占领状态下,可以近似于和平时期。其主要表现在没有激烈 的双方敌对行为,虽然有零星的武装斗争冲突,但并没有影响占领总体上的“和 平时期”的特点。

虽然国内外许多学者都在讨论武装冲突时期的环境保护的问题,同时也都认 为在整个武装冲突时期均可以进行环境保护,从理论上来看,武装冲突的整个过 程中均可以对环境进行保护,但在实践上却存在很大的问题,由于武装冲突法规 则的强势适用,在武装冲突的很多情况下很难采取措施对环境进行保护,且即使采取一些保护措施也很难取得良好的保护效果。

例如,在“武装冲突中”这个阶段中,从理论上说,依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则, 可以在此种情况下,对环境采取措施进行相应的保护。但从实际上来看,保护的 效果会很差。

首先,此阶段是属于武装冲突法规则强势适用的时期,在对待环境问题上, 往往会优先考虑武装冲突法规则,其他领域的保护环境的规则在适用上处于劣势 的地位,无法发挥保护的效果,并且,对于造成环境破坏的行为,破坏方也会以 武装冲突法规则进行抗辩,使得破坏环境的问题难以追责;

其次,即使武装冲突法中保护环境的规则或其他领域的规则得到了适用,能 够起到环境保护的效果,且对受到破坏的环境可以采取措施,但在此阶段下保护 的效果只是短暂的,因为在此阶段下,各方的激烈敌对行为依旧在进行,刚恢复 好的环境极有可能会马上被破坏掉,这样不但达不到保护环境的效果,甚至有可 能会造成更严重的环境破坏,修复成本高且具有很大的危险性。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知道不同的武装冲突阶段在环境保护上取得的保护效 果是不同的。本文认为,如果希望在武装冲突时期对环境进行有效的保护,应当 满足两个重要的条件:一是武装冲突法规则在适用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平法 规则可以得到有效的适用;二是应当进行环境保护的区域应当保持一定的平稳, 激烈对抗行为数量少且规模小。

在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利用国际法规则,采取保护的措施,才可以使 得环境保护得到好的效果。可见,在武装冲突时期如果要使环境得到有效的保护, 占领时期是其中最好的一个时期。

占领时期具有类似“和平时期”的特殊性,在这个时期,没有激烈的武装敌 对行为,虽然有零星的冲突行为,但往往不会对环境造成新的恶劣破坏,使得整 体的环境处于平稳时期,为被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减少环境损害提供了好的外 部条件。占领时期没有激烈的敌对行为,也使得冲突法规则的优先适用受到一定 的限制,使得和平法规则在适用上可以有较大的操作空间。因此,在此阶段,采 取措施对环境进行保护,会产生比较好的保护效果。

有人也可能认为,占领时期虽然具有“和平时期”的性质,但并不代表武装 冲突的结束,一旦冲突各方重新发生激烈的敌对行动,使得占领结束,则修复好的环境也会有遭到破坏的可能,使得环境的修复毁于一旦,则占领时期也并非好 的阶段。

本文认为,对待武装冲突时期的环境保护,应当首先确定一点,在武装冲突 时期,对环境进行有效的保护,是存在很大的困难的,很大程度上达不到在和平 时期进行环境保护的效果。我们所要做的,是在合适的时期,采取有效的措施, 从而取得最好的效果。占领时期处于一个“承上启下”阶段,它既能处理占领前 的环境破坏问题,也可以减轻占领结束后新的敌对行为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从而 整体上减轻武装冲突对环境造成的破坏。

(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本议题的研究进展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后文简称“委员会”)是联合国的下属机构,其主要 功能是完成《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国际法编纂任务。

自成立以来,委员会便一直在国际社会中发挥作用,是国际法领域不可缺少 的编纂的力量。随着国际社会对于武装冲突有关的环境问题的日益关注,委员会 也认识到对相应规则编纂的重要性,于是在 2013年,委员会决定将“与武装冲 突有关的环境保护”专题列入其工作方案当中,并为此任命了专题特别报告员。

截至2021年,两任特别报告员共向委员会提交了五份研究报告,对在武装 冲突不同阶段中对环境进行保护进行了研究,并且对议题的研究成果,《与武装 冲突有关的环境保护》原则草案也于 2019年一读通过。

委员会一读通过的《原则草案》中有条款是对武装冲突法与和平法的基本原 则的结合,不同的阶段,环境保护的力度与方法不同,在武装冲突尚未开始时, 更多的是关注于环境保护的预防;当武装冲突开始时,为了保护环境,需要对武 装冲突的手段进行限制,禁止破坏环境严重的武器的使用。武装冲突结束后,对 于环境的保护的重点则在于重新建设,治理环境方面。如果武装冲突形成占领局 势,占领方对于被占领土上的环境还要承担一定的义务。这意味着,环境保护 贯穿整个武装冲突的过程,应当被冲突各方所重视。

在本议题的研究工作中,特别报告员一直坚持两项最基本的原则。首先,特别报告员认为,在武装冲突期间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可能比武装冲突法更广泛,同 时结合委员会在《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议题中的工作,确定开展武装冲突时 期的环境保护的研究工作,应当首先推定存在武装冲突并不当然终止或中止条约 的运作;其次,编纂工作不应当试图对武装冲突法规则作出改变,应当尊重武 装冲突法的规则。

1.  特别报告员关于占领局势下环境保护的相关报告

特别报告员玛丽亚•莱赫托是第二任特别报告员,在2018年委员会第七十 届会议上提交其作为特别报告员的初次报告,该报告阐述了武装冲突时期占领局 势下对环境进行保护的问题。

报告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武装冲突法的角度探讨保护占领局 势下的环境,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一方面是明确占领局势下武装冲突法规 则仍然处于“特殊法”地位,可以得到优先适用;另一方面则是从武装冲突法的 角度,阐述占领方的环境保护义务。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则探讨了和平法规则在 占领局势下环境保护的相关问题。第四部分则是基于以上的讨论,对在占领局势 下环境保护问题,拟定了三条原则草案。

2.  《与武装冲突有关的环境保护原则草案》中与占领局势下环境保护有关 的条款

在 2019年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上,委员会一读通过了《与武装冲突有关 的环境保护》原则草案,草案的一读通过是对委员会以往关于于武装冲突有关的 环境保护专题工作的一个总结,象征着委员会对该专题的一个整体态度,这对未 来武装冲突期间的环境保护规则的充实具有极大的参考意义。一读草案共分为五 个部分,共28个条文,与占领局势下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条文规定在第四部分, 共 3 个条文,均与占领方有关,是对占领方的义务进行强调。

原则草案第 20条规定了占领方应当承担的一般性质的义务,要求占领方管 理被占领土时,应当考虑到环境相关因素。同时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对被 占领土的环境造成重大损害。并且还要求占领方应尊重被占领土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和制度,并仅可在武装冲突法规定的限制内予以改动。

原则草案第 21条是对占领方对被占领土上自然资源的利用所做的规定,在 占领方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应当出于合法的目的,如为了被占领土居民的利益和 出于武装冲突法规定的其他合法目的,并且采取的利用方式应当确保这些自然资 源的可持续利用。

原则草案第 22 条是禁止占领方在管理被占领土时造成跨界环境损害,要求 占领方应履行应尽职责,要求占领方在被占领土内的相关活动不得对被占领土以 外的其他地区带来环境损害。

二、国际法规则的适用:武装冲突法规则与和平法规则的适用关 系

之所以首先讨论国际法规则的适用问题,是因为解决国际法规则在占领局势 下的适用问题是研究占领局势下环境保护问题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才可以对占 领时期环境保护的其他问题进行延伸。委员会在本议题的编撰过程中,首先确定 的问题也是国际法规则在武装冲突时期的问题,以此为基础对占领时期的其他问 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与占领局势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法规则

在占领局势下,能够适用于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规则首推冲突法的相关规则, 武装冲突法规则在此时期也是处于适用的优先地位;同时由于占领时期的“特殊 性”,和平法规则在适用上有更大的空间,其中国际人权法与国际环境法规则与 环境保护的关系尤为紧密,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1.  武装冲突法的相关规则

(1)武装冲突法基本原则的规定

武装冲突法有其自身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在处理与武装冲突有关的环 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原则不是基于单独的国际法渊源, 而是建立在条约、习惯或一般法律原则的基础之上。武装冲突相关问题中发挥 着重要的作用,其基本原则包括限制原则、区分原则、相对性原则等。这几项原 则虽然并没有直接的对环境进行保护,但这些原则通过限制战争手段与方法间接 地保护了环境。破坏环境的行为往往会构成对其中一项或几项原则的违反。

  限制原则

1949年《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的第35条第1款规定到, “在任何 战争中,交战国选择战争方式和手段的权利不是无限制的。”

根据这条原则,武装冲突各方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选择都应受到法律的限 制,包括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禁止使用大规模屠杀和毁灭人类 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禁止使用滥杀、滥伤和造成极度痛苦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禁 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对限制原则的违反,使得冲突双方无顾虑的使用各类武器,达到冲突的目的, 这样往往会对人类与环境带来巨大的灾难。例如,在以往的武装冲突中,冲突双 方使用“达姆弹”,这是一种对人体有巨大伤害的子弹,当达姆弹射入人体后, 弹头严重发生形变乃至破裂,导致人体组织出现喇叭状或葫芦状空腔。达姆弹的 杀伤力十分惊人,远超过常规弹头。由于达姆弹极高的致死率和对伤员造成的巨 大痛苦,使得达姆弹成为一种十分不人道的武器。另外一个对武器对环境的破坏 影响是出现在越南战争中,美军为对付越南军队,大量的使用“落叶剂”,从而 使得越南的大片森林及灌木消失,达到消灭越南游击队的目的,但随着而来的是 对环境的永久性的破坏,同时也使得越南人民受其影响,健康受到极大的威胁。

②  区分原则

区分原则是 1949 年《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设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该基本原则要求冲突方的行动仅针对军事目标。该原则在议定书中并非是孤立 的,议定书的部分条款是对此原则的延伸,突出表现在是对非军事目标的保护, 例如,有条款规定对平民居民多加保护,民用物体不可成为攻击或报复的对象。 尽管这一原则不断遭到践踏,但在国际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它均被视为一项 习惯法规则。这一原则兼及作战手段和方法,得到了国际判例法的确认,也被 写进各种军事指南和手册中。

1949年《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专门指出,民用物体不应成为攻击 或报复的对象,“民用物体是指所有不是第2款所规定的军事目标的物体。”条款规定,“就物体而言,军事目标只限于由于其性质、位置、目的或用途对军 事行动有实际贡献,而且在当时情况下其全部或部分毁坏、缴获或失去效用提供 明确的军事利益的物体。”同时,私有土地、作物和自然资源也很有理由被视为 民用物体。

(2)国际条约中的环境保护条款

除了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原则在占领局势下的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作用外,武 装冲突法领域的部分国际条约中同样有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款,同样可以在占领局 势下发挥着环境保护的的作用。

①基本条约条款

在武装冲突法领域,与武装冲突下环境保护最相关的条款规定在《禁止为军 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1949年《日内瓦公约第 一附加议定书》以及《罗马规约》这三项国际条约中。

1949 年《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的第 35条第 3款以及第 55条是武 装冲突法中第一次岀现直接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款。这两项条款引起了学者的广泛 地讨论。第 35条第 3款是对武装冲突中作战方法的规制,该条款要求武装冲突 中使用的作战方法应当避免对自然环境造成造成大面积,持续和严重的损害;第 55 条则是与环境保护完全相关的一项条款,该条款要求在作战中,应注意保护 自然环境不受广泛、长期和严重的损害,而且禁止岀于报复的目的而对自然环境 进行破坏。

《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中与环境保 护最为相关的第 1条第 1款,该条规定到,“公约的各缔约国承诺不为军事或任 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具有广泛、持久或严重后果的改变环境的技术作为摧毁、破 坏或伤害任何其他缔约国的手段。”

《罗马规约》中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条款是第8条第2(b)㈣款。该条款将武 装冲突时期的某些破坏环境的攻击行为认定为严重的违反了国际法。这些攻击行 为是由冲突一方故意发动的,且会给自然环境带来广泛、长期和严重的破坏,并且这样的攻击行为同样的违反了比例原则。

② 与武装冲突有关的环境保护的其他条约

除了上述的几个条约,在武装冲突法领域,还存在着其他的国际公约中有关 于环境保护的条款。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公约是《常规武器公约》及其几个议定 书的相关条款的规定。

《常规武器公约》在序言部分有提及对环境的保护。该部分的序言是对 1949年《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第35条第3款的重复,同样的是禁止 对自然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作战方法。

《常规武器公约》关于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第二议定书》的技术 附件要求,地雷标识“应尽可能醒目、可判读、耐久和耐受环境作用的影响”, 从而防止武器受到环境的影响,而不是防止环境受到武器的影响。 综上可见,在武装冲突法领域,与武装冲突时期环境保护有关的公约是比较 少的,专门保护武装冲突时期环境的公约是缺乏的,更多的是在公约中的某个条 款中提到环境保护问题,为环境保护提供有限的帮助。

2.  和平法规则

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和平法规则是比较多的,这些规则在和平时期能够很好的 起到保护环境的效果,虽然这些规则在制定之初往往没有考虑是否可以在武装冲 突下适用,在武装冲突下的适用存在不确定性。但是国际法委员会在《武装冲突 对条约的影响》议题研究过程中,明确提出国际条约在武装冲突中,并不会当然 的失效,条约的失效,应当考虑条约的性质及作用。

在国际法委员会最终形成的《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原则草案的附件中, 明确列举了在武装冲突时期可以继续发挥条约作用的条约类型,其中第f项是 “国际保护人权的条约”、第 g 项是“关于国际保护环境的条约”。这两类都与 环境保护息息相关,国际人权法的相关规则关注人本身的权利,因此为了保护人 权,便不得对自然环境进行破坏,因为破坏的自然环境会影响人权利的行使,使 得人权受到损害;国际环境法规则其本身便直接与环境保护相关。因此,本部分 便重点分析这两方面在武装冲突时期发挥保护环境的作用。

(1) 国际人权法领域与占领局势下环境保护有关的规则

国际人权法领域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规则主要体现在对人应当享有的“健康 权”保护方面的规则。健康的环境与生命权相互联系,缺乏良好的环境,人的生 命权便无法得到保障,享受健康环境之权利系属基本人权。在多个国际人权公约 中,均可以找到有关健康权的相关描述,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 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

《世界人权宣言》中关于人应当享有的“健康权”规定在第 25条第 1款, 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 物、衣著、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 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关于“健康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12 条。该条款规定要求各缔约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 健康的标准。

《儿童权利公约》中有条款也将健康权与环境具体联系起来。主要体现在第 24 条上,该条款规定到,“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 并享有医疗和康复设施;缔约国应努力确保没有任何儿童被剥夺获得这种保健服 务的权利。

以上公约表明,人应当享有的“健康权”和环境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是为国 际社会所公认的。对于因为环境破坏而带来的对人应享有的“健康权”的影响, 各方不仅要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而且应当对遭到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治理,避 免被破坏的环境持续的影响人应当享有的“健康权”。水污染、空气污染、排放 污染物等行为都属于对环境的破坏,而这些都会影响人应当享有的“健康权”, 在武装冲突时期,武装冲突行为往往会导致环境的破坏,如果不及时的治理这些 行为,都属于对人权的侵犯,违反了国际人权法。

(2) 国际环境法中与武装冲突时期环境保护有关的规则

虽然目前国际环境法在不断的发展中,但是国际环境法领域与武装冲突时期 环境保护有关的规则缺少凤毛麟角。主要表现在三份不具有约束力的环境宣言中。

第一份宣言是1972年《斯德哥尔摩宣言》,该宣言与武装冲突时期环境保 护的条款主要体现在第26条,侧重于规定核武器对环境的影响上,该条款规定: “人类环境必须免受核武器和其他一切大规模毁灭性手段的影响,各国必须努力 在有关的国际机构内就消除和彻底销毁这种武器迅速达成协议”。当然,该条 款也表明其他一些对环境有巨大破坏力的武器也是不得使用的,并应当积极的销 毁。

第二份宣言是1982年《世界自然宪章》,该宣言中,第5条与第20条是与 武装冲突时期环境有关的条款,且属于直接相关类型的。该宣言的第5条规定到, “应保护大自然,使其免于因战争或其他敌对活动而退化”,第20条规定到“应 避免进行损及大自然的军事活动”。

第三份宣言是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该宣言中涉及到的与武装 冲突时期的环境保护的条款有两条,分别是原则23和原则24。原则23规定了 “处于压迫、控制和占领之下的环境和人类的自然资源都应受到保护。”原则 24规定了“战争是对可持续发展的严重破坏,因此各国都应该遵守有关战时环 境保护的国际法条款并尽可能协助其进一步发展”。

上述的三份环境宣言在国际社会上为众多国家认可,但由于国际环境法具有 “软法”的特征,这三份环境宣言同样没有没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因此在武 装冲突时期,在对环境进行保护或者解决环境破坏行为时,是很难适用这些条款 的。当然,如果冲突各方都能自觉遵守相关的“环境保护呼吁”,则会在环境保 护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的。

可见,国际环境法的规则很难在武装冲突时期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一方面是 是因为存在适用于武装冲突时期的环境保护规则,但却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如上 文提到的三份宣言;另一方面是部分国际环境保护条约直接排除了武装冲突的适 用,便难以再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了。例如,1960年《核能领域第三方责任巴黎 公约》,以及1963年《维也纳公约》,它们在包含有民事责任条款的同时又明确规定“如果损害是由于战争或武装冲突造成的,则排除条约的适用;又如 1954 年《国际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约》规定:“缔约方在战争或其他敌对行动时, 如果他们根据公约机构的通知,认为自己是交战国或者中立国,就可以搁置全部 或部分公约规定。”

上文我们分析了在占领局势下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武装冲突法规则和和平法 规则,通过对两类规则的分析,可以得出此两类规则在武装冲突时期均可以得到 适用,同样的在占领局势下依然可以得到适用,但二者在具体适用上面需要进行 分析,是因为二者在处理武装冲突时期的环境问题方面,有重合的方面,因此, 对于同一个环境问题,如何适用规则,需要进行分类讨论。

(二)武装冲突法规则的绝对适用范围

武装冲突法规则在整个武装冲突时期是处于“特别法”的地位,在武装冲突 时期,各类事项往往需要武装冲突法规则进行调节,其中包括与环境保护有关的 事项。虽然当武装冲突处于占领局势下时,会具有“和平时期”的性质,使得冲 突法规则在适用上会受到某些限制,但在某些事项上,武装冲突法规则在适用上 仍然处于绝对适用的地位。处理此类的事项,只得通过冲突法规则进行调节,其 他领域的规则在此类事项上难以适用。此类事项主要是指与实现军事目的有关的 行为。为实现军事目的而采取的行为,对环境造成破坏,只能通过冲突法规则来 判断行为的正当性。行为具有正当性,则不承担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责任;反 之,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占领局势下实施满足军事目的的行为主要发生在占领初期及占领末期。在占 领初期,为了达到占领的目的,占领方会采取激烈的军事行为;同样在占领的末 期,为了维持占领的局面,占领方也会采取激烈的军事行为。在这样的激烈的军 事行为下,往往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损害。在环境损害造成后,需要对相关的行 为进行分析判断,此时需要结合武装冲突法的规则,判断行为的正当性,如果行 为符合武装冲突法的规则,即使是违反了和平法的规则,也应当认定为是合法的 行为,不应当对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不符合武装冲突法 的规则,则损害方应当对造成的环境损害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武装冲突法规则绝对适用的情况下,环境保护的效果是并不是理想的,因为损害方会以行为符合武装冲突法规则为抗辩,对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损害问题不 承担责任。虽然本文的上一部分讨论了武装冲突法规则中对环境保护的条款,但 武装冲突法规则对环境的保护条款更多的是对破坏环境行为的限制,而不是禁止 相关的行为。为了实现军事目的,武装冲突法规则允许采取的措施对环境造成一 定的破坏,只要不违反限度即可,如不得违反武装冲突法规则中的“比例原则”、 考虑环境因素等。

特别报告员对冲突法规则绝对适用的情况下的环境保护问题,在提交给委员 会的报告中,并没有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特别报告员的态度是对武装冲突法规 则的绝对尊重,并多次强调不会对武装冲突法规则作出实质性的改变,故对于 符合武装冲突法的环境损害行为,只得承认它的存在。

本文认为,对于“合法”的环境损害行为,虽然无法利用武装冲突法规则对 损害方追究其环境损害责任,但我们应当认识到该行为发生阶段是处于武装冲突 时期的占领局势下,而依据武装冲突法的相关规则,占领方有保护被占领土环境 的义务。因此,在占领时期,对“合法”的环境损害行为带来的环境损害结果, 可以从占领方的环境保护义务角度要求占领方采取相应的措施清理损害结果,即 使这些环境损害不是占领方造成的,但其依旧有义务处理这些环境损害问题。因 此,即使无法依据冲突法规则追究“合法”环境损害行为方的责任,但依旧可以 对破坏的环境进行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三)和平法规则的优先适用范围

和平法规则在占领局势下的优先适用,主要指的是国际人权法规则的优先适 用,像其他的和平法规则,很难像国际人权法那样,与武装冲突法规则有着紧密 的联系。其他领域的规则,如国际环境法的规则,虽然也可以在武装冲突时期得 到适用,但在占领局势下并不能得到优先适用,其地位是处于一种辅助的地位, 发挥着一种补充的作用,在武装冲突法规则或国际人权法规则的领导下,使得解 决某一环境问题上更具有说服力。

国际人权法的优先适用,并不是对武装冲突法规则的排斥,而是对于某些环 境保护事项,武装冲突法规则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为了解决这些环境保护事项, 会优先利用国际人权法的相关规则,达到解决的目的。

国际人权法规则在占领时期的优先适用,主要表现在对人本身的权利保护方 面。通过对人本身的保护,从而间接的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因为环境与人权息 息相关,人无法在退化的环境中享受人权。武装冲突法规则也具有保护人的权利 的相关规定,但其对人的保护是最基本的,是在激烈的军事行动中,使人取得最 基本的人权保护,所以冲突法规则并无法全面的保护人的各方面的权利。而在占 领时期,由于其“和平时期”的性质,没有激烈的军事行动,使得冲突法规则的 适用受到限制,从而为和平法规则的适用创造了条件,因此,国际人权法能够在 占领时期发挥更多的人权保护作用,同时间接的对环境提供保护。

国际人权法在占领时期的优先适用,并非是无所限制的,它不可以脱离冲突 法的规则而得到无限制的适用。国际人权法在适用时也需要加以限制,需要兼顾 冲突法的相关规定。在某些问题上,由于武装冲突法的存在,国际人权法便不能 得到适用。例如,为了实现军事目的,而对民众采取的行为,虽然从国际人权法 角度看,是违反规则的,但如果从冲突法的角度来看,是符合规则的,则应当认 定该行为是符合国际法的。尽管国际人权法的规则与武装冲突法的规则有相似的 目标、价值观和术语。但是国际人权法领域发展出来的规则只有在考虑到武装冲 突法的独特之处时,才能移植到这后一类法律,得到适用。

特别报告员对于国际人权法在占领局势下发挥的作用,同样保持着赞成的态 度,且认为“人权法非但适用于占领局势,而且在占领期间的作用似乎大于在敌 对阶段的作用。”在随后的委员会讨论中,各国代表也同样认可国际人权法在 占领局势下的某些事项上具有优先适用的作用。但同样各国代表团也认为在国际 人权法适用方面应当不得违反武装冲突法的规定,有的代表团要求委员会在开展 工作中,应当继续保持“不打算、也不能修改武装冲突法”。有的代表团要求 委员会不应谋求改变武装冲突法或环境法,或制定新规范,而应在考虑到国际法 最新发展的情况下将重点放在填补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武装冲突法的空白。

(四)武装冲突法规则与和平法规则的交叉适用范围

武装冲突法规则与和平法规则在占领局势下保护环境问题上也会发生交叉, 即同一事项,武装冲突法规则与和平法规则都有相应的规则,在此类情况下,对待环境保护事项,应当适用何种国际法规则,需要进行区别分析。

第一种情况,便是二者各自的规则大相径庭,存在差异,甚至会出现相互矛 盾、冲突的规则。例如,出于维持公共秩序和安全的需要,武装冲突法规定占领 国可临时拘禁平民,而和平法规则中的国际人权法却未对行动自由作出类似限 制。此种措施在多长时间内系属正当,取决于安全局势的发展情况。又如,在 占领局势下,武装冲突法与和平法规则都有涉及到对财产权的保护,但两类规则 产生的保护效果是存着差异的。武装冲突法规则对财产权的保护力度特别大,而 和平法规则却会在某种程度上限制财产权的行使。在此种情况下,武装冲突法规 则往往会优先适用于和平法的规则,因为和平法规则在占领时期的适用,应当兼 顾冲突法的规则,并且不应当违反冲突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种情况便是在武装冲突法规则和和平法规则为同一主体、朝向同一目标 的情况下,或可利用其中一支法律充实、深化另一支法律的规则。即二者在处理 同一事项上,所表现的规则是一致的,可以相互辅助,从而更好的解决环境问题。 有时,和平法规则的规定可能会更加的详细,适用性强。例如,和平法规则中 的国际人权法可以为解释“公民生活”的概念提供依据,或更加确切地界定国家 在保障“公共卫生”方面的义务。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武装冲突法和和平法规则 虽然所涉及的对象是一致的,但包含的要件方面存在差异,并且二者所展现的要 件具有互补性。例如,《第一议定书》保护对平民居民生存所不可缺少的物体,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规定“在任何 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前者提供的保护可从后者 的这一规定得到补充和加强。如果前面“不可缺少的物体”一词必须结合紧急状 态理解,那么后面的“生存手段”一词则可囊括对特定自然资源的长期依赖,这 样就能更加有力地保护特定自然资源免遭过度开采。

特别报告员同样承认,在占领时期,和平法与武装冲突法之间,在某些环境 保护事项上存在交叉,即存在互补性。在委员会的辩论中,各国代表团大部分支 持特别报告员的观点,认为和平法规则与武装冲突法之间具有互补性,希望特别报告员强调冲突法和国际法其他领域之间的互补性。有的代表团认为迄今为止, 预防、减少和修复武装冲突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的法律并不有效。因此,武装冲突 法需要纳入国际法的其他分支,诸如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条约法、甚至海 洋法,以保护作为社会组成部分的环境。

当然,对于武装冲突法规则与国际人权法规则的交叉,部分代表团持有不同 的意见,英国代表团认为该专题的范围不应扩展至与人权等其他法律领域的相互 关系。以色列代表团认为特别报告员应该认识到这些法律制度完全不同,每个 制度都有特定的设计目的和不同考量,以及一套适合自身情况的独特规则,因此 特别报告员在处理这些不同制度的相互关系时应该采取更谨慎的态度。

三、环境保护的主体:占领方的环境保护义务

在武装冲突的占领局势下,依据武装冲突法的规定,当占领方控制了被占领 土,便取得了对被占领土的管理权力。占领只是一种事实状态,武装冲突法所 关心的是:当某一领土处于外国军队的权力之下时, 如何平衡这支军队的军事需 要和被控制领土的人道要求。当占领方取得被占领土的管理权能后,占领方便 有义务保护占领区域的环境,减少环境被破坏的行为。上文也提到,占领局势下 的环境保护问题是讨论武装冲突时期环境保护问题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阶段。而探 讨占领方的环境保护义务问题又是解决占领局势下环境保护问题的重点,一方 面,在委员会通过的《与武装冲突有关的环境保护》一读草案中,与占领时期环 境保护直接有关的条文都与占领方的义务有关,可见国际法委员会以及特别报 告员对占领方的环境保护义务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在占领局势下,解决环境 损害往往需要依靠占领方的力量,毕竟占领方取得了占领区域的管理职能。故如 果要取得良好的环境保护效果,需要明确占领方对环境的保护义务。

本部分将具体分析在占领局势下,占领方对被占领土环境保护应具备的义 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对被占领土的环境管理义务,占领方有义务采 取积极的手段制止他方破坏被占领土环境的行为,并且应当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损 害进行有效的治理和修复,减少环境破坏;一个是对被占领土自然资源的保护义务,被占领土的自然资源最容易受到破坏,占领方应采取受到保护被占领土的自然资源。占领方有义务保证自身不得具有违反国际法规则破坏环境的行为。

(一)占领方对被占领土环境的管理义务

占领方对被占领土环境的管理义务,体现在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中,依据国际 法的规定,当占领方控制被占领土后,这便意味着被占领土的管理权移送到占领 方,因此,占领方可以依据国际法赋予的义务来行使相应的权利,包括前任政府 享有的各项行政管理权利。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管理义务, 其中便包括对环境的管理。

在占领局势形成的初期,由于被占领土上刚刚经历国激烈的武装冲突,从而 会导致被占领土上的环境受到武装冲突的波及,会出现环境损害的现象,使环境 遭到破坏,造成诸如森林被焚毁、堤坝被破坏、战争遗留物遍布等环境损害的结 果。特别报告员在报告中所提到的,“当占领是武装冲突造成的后果时,可以认 为环境已经遭受了重大损害。”

同时由于武装冲突的爆发,导致原有的管理体制崩溃,在失去有序的管理秩 序后,当地居民也会为了各种目的破坏当地的环境。因此,当占领方控制被占 领土后,应当及时的尽力恢复被占区域的管理体制,恢复当地的公共秩序,保持 当地的稳定。对当地环境的及时的恢复保护也是占领方的首要任务之一。

占领方在初期的占领中,便要将被占领土的环境恢复当做首要的任务。一方 面,良好的环境更有利于占领方维持被占领土上的统治;另一方面,良好的环境 与人权中的健康权息息相关,这点,本文在上文已经进行了分析,如果使得当地 居民处于恶劣环境中,使得当地居民的人权遭到侵犯,这不仅违反了武装冲突法 的规定,也违反了国际人权法的相关规定。因此,需要及时的恢复当地的环境达 到一定的水平,这个水平并非要恢复到冲突前的水平,这会耗费极大,会增加占 领方的管理义务,环境水平应当恢复到一定的标准之中。

对被占领土的自然环境的恢复措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应当尊重被占领 土现行的环境政策,可以基于原先的环境政策惩治趁乱破坏环境的行为;二是采 取积极的措施,清理武装冲突带来的战争遗留物。通过这两个方面可以对被占领 土遭到破坏的环境得到很好的改善。

1.  尊重及利用被占领土的环境政策

《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规定:“合法政府的权力实际上既已落入占领者手 中,占领者应尽力采取一切措施,在可能范围内恢复和确保公共秩序和安全并除 非万不得已,应尊重当地现行的法律。”本条便规定了占领方的一般义务。制 定本条的背后依据是是确保财产权、开采权和经济利益,以及确保民众的生存和 福祉,但它们也视情况间接保护了环境。因为本条规定的占领国一般义务,可 以解释为“确保被占领人民生活尽可能正常的义务”,而且环境保护被普遍认为 是现代国家的核心职能,因此占领国确保被占领人民在被占领局势下能继续尽可 能正常生活的义务与保护环境之间存在明显联系。占领方在管理被占领土方面, 有义务应当尊重当地现行的法律。依据本条的规定,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 才可以不遵守当地的法律,或者在冲突法规则的范围内进行修改。但在一般情况 下,应当尊重当地的法律,包括当地的环境法律。

占领方只有在尊重和利用被占领土当地的环境政策的情况下,才能更好的及 时处理被占领土的环境问题。才能使用最少的资源来处理最多的环境损害。

首先,被占领土的环境政策对当地的环境保护的规定的最为清楚,通过这些 环境政策可以更好的对遭到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使得占领方用最少的尽力完成 更多的工作量,能够减少环境得不到长期治理带来的损害。

其次,利用当地的环境政策,可以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理惩治,进而达 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在占领局势下,国际法往往不允许占领方在占领区域新设法 律,占领方在被占领土上的地位是临时的,是基于国际法而临时取得管理职能, 在管理被占领土上存在着限制,法律的制定便是一个方面,国际法不允许占领方 拿本国法适用到占领区域,同样也不允许在被占领土上新设法律,虽然国际法的 相关规定可以适用到被占领土上,但直接对环境进行保护的条款还是比较缺乏, 直接约束普通民众的条款更是没有。因此,对当地居民的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惩 处,最好的依据是当地的法律,可以假定,大多数国家都出台了涉及环境保护的 法律和规章。占领方依据当地的法律对破坏环境的当地居民进行惩治,是不违反国际法的处理方式,可以很好的保护环境。

特别报告员也认为,占领方有尊重被占领土环境以及在管理被占领土时将环 境因素考虑在内的一般义务。“尊重被占领土环境义务的依据可以是源自《海 牙章程》第 43条的占领国有义务维护被占领人民福祉的总体目标。 ”就确保被 占领人民在当前局势下尽可能正常生活的义务而言,应将其解释为需要履行环境 保护这一得到广泛承认的现代国家公共职能。此外,可以说对环境的关心涉及领 土主权的一项根本利益,作为临时权力机构的占领国必须予以尊重。

总之,在占领的初期阶段,占领方在稳定被占领土的统治方面,离不开当地 的现行法律,同样,对当地环境的恢复,也离不开当地的法律。尊重并利用当地 的环境政策会给占领方恢复当地的环境带来很大的便利。恢复当地的自然环境, 也使得当地的人权得到了保护,促进了当地的稳定。

2.  及时清理占领区域的战争遗留物

占领方取得对被占领土的控制,往往会经历激烈的武装冲突,因此,在被占 领土上会存在着诸多的“战争遗留物”。在早期给环境署的一份报告中,战争 遗留物是指在敌对行动停止时的各种遗留物、残留物或未使用或留下的装置。包 括非爆炸装置、未爆陆上地雷、海上地雷和诱杀装置、未爆弹药、铁丝网和锋利 金属碎片等材料、坦克残骸、车辆和其他军事设备,以及击沉的军舰和击落的飞 机。 另外, 2003年, 《常规武器公约》的缔约国举行会议通过了第五号议定书, 即《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第五号议定书作出了关于“战争遗留爆炸物” 的定义,“战争遗留爆炸物是指未爆炸弹药和被弃置的爆炸性弹药。”但这个 定义与上文提到的战争遗留物的概念相比,在涵盖范围方面还是存在差异的,战 争遗留物包含战争遗留爆炸物,而且战争遗留爆炸物的定义还明确不包括地雷, 可见,这个定义是不完整的,无法涵盖所有的战争遗留物,从而使得该协议书在处理战争遗留物方面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的。但该协议书对于处理战争遗留物 还是有很大的帮助。因此,对处理武装冲突产生的战争遗留物还是制定了行之有 效的规则。

《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同时也规定了冲突双方对处理“战争遗留物”有 关责任的条款,“每一缔约方和武装冲突当事方对于其控制之下的区域内的所有 战争遗留爆炸物负有本条所规定的责任”。

因此,根据上述的规定,占领方有义务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及时的处 理占领区域的因武装冲突造成的遗留物。而且,如果这些遗留物是冲突另一方造 成的,另一方还有协助的义务。可见国际社会对于处理战争遗留物的决心及重要 性。虽然该议定书背后的促成因素是战争遗留爆炸物造成的严重冲突后人道主义 问题,但其目的是缔结一项“关于冲突后补救措施的一般性议定书,以便将战争 遗留爆炸物的危害和影响减至最小”。但通过对战争遗留物的处理也对环境进 行了极大的修复和保护。

战争遗留物是武装冲突所造成的,处于占领局势,虽然不代表着武装冲突的 结束,但占领局势有着近乎和平时期的特性,因此需要及时处理这些遗留物,上 文所列示的各类战争遗留物,如果不及时进行处理,一方面会对当地居民的安全 造成影响,产生造成人权问题,例如,上文提到的未爆地雷,雷区的存在会极大 的威胁被占领土居民的安全,故需要及时的处理;另一方面,“战争遗留物”的 存在,会对当地的环境造成破坏,长期不清理,容易造成永久性的损害,例如, 坦克、装甲车、其他车辆的残骸所泄露的燃料,会对土壤、水源造成污染,若造 成污染,很不容易清理。因此,要对战争遗留物及时的清理,这是占领方取得被 占领土的管理权能后应当尽到的管理义务。

特别报告员玛丽•雅各布松提交《与武装冲突有关的环境保护第三次报告》 中也对战争遗留物的处理进行了探讨,并为此拟定了一条与之相关的原则草案。 特别报告员也认为对战争遗留物的处理能够减少武装冲突对环境的破坏,进而达 到保护环境的目的,而且对战争遗留物需要及时的处理,不能有拖延,故在她拟 定的原则草案中用了 “毫不拖延地” 一词,可见特别报告员对战争遗留物对环境的影响的重视性。特别报告员认为战争遗留物的处理应当在冲突结束后解决, 故她认为对战争遗留物的讨论是冲突后的规则的范围。但根据特别报告员所初步 拟定的原则的用语来分析,“在现行敌对行动停止之后须毫不拖延地按照国际法 规定的义务,清除、移除、销毁或维护所有雷场、雷区、地雷、诱杀装置、爆炸 性弹药和其他装置。”可见特别报告员更加倾向于敌对行为是否在进行,如果 冲突行为停止了,则可以对战争遗留物进行及时的处理。因此,在占领局势下, 激烈的武装敌对行为已经停止,占领区域的环境趋于和平,因此可以采取措施处 理战争遗留物。另外,特别报告员还认为,在必要的时候,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 可以提供相应的资助,包括技术资助和物质资助。

(二)占领方对被占领土自然资源的保护义务

当占领方对占领区域的控制持续一段时间后,占领区的公共秩序得到相应的 恢复。上文分析了在占领的初期,占领方在保护环境方面应尽到的义务。在渡过 初期阶段后,在对被占领土长期占领的情况下,占领方在保护环境方面又产生了 新的环境义务,主要体现在对占领区的自然资源的处置问题上。特别报告员认 为,“虽然较稳定的占领可能与冲突后局势类似,但有些占领做法可能进一步导 致环境退化。例如,占领军和支持占领军的军事基础设施可能会留下环境足迹。 军事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损害除其他外可能涉及使用化学品或武器,不恰当地处理 或倾倒有毒或有害废物,或利用自然资源。”对自然资源的处置往往与环境有 密切的关系,如果处置不当,会给当地的环境带来巨大的破坏,这样的破坏往往 是严重的且难以恢复的。

当占领方控制占领区域后,对当地自然资源的管理也便归入到了占领方的名 下,国际法赋予占领方管理被占领土的权利,对当地的自然资源也同时具有使用 的权利。同时,国际法对占领方对自然资源的使用管理作出了限制,使得占领方 应当依据相应的规则使用被占领土上的自然资源。

首先,占领方在占领区域的管理地位是临时性的,是因为发生了武装冲突, 才使得冲突一方成为占领者,取得了占领区域的管理职能,待武装冲突结束后,占领方如果退出占领区域,其管理职权便归于消灭;其次,依据自然资源的永久 主权原则,“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 不损害根据基于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 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占领方对自然资源并不具有所有权, 自然资源的权属依旧属于当地居民。

基于以上两点,占领方对自然资源的管理是临时的、非主权的管理,不能无 限制的使用占领区域的自然资源,依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对占领区域自然资源 的利用应当以占领区域需要为导向,不允许占领方将占领区域的资源用于其国内 目的,正如国际法学会总结的那样,“占领国只能在当前领土管理和满足人们基 本需要所需的范围内处置被占领土的资源”。故在被占领土在占领方的管理稳 定下来后,在自然资源的使用上应当尽到相应的义务,即禁止掠夺自然资源以及 合理利用被占领土上的自然资源。

1.  禁止掠夺自然资源

禁止掠夺是自最早编纂相关法律以来公认的既定习惯法规则。《日内瓦第 四公约》载有绝对禁止在武装冲突各方领土和被占领土内进行掠夺的规定。《日 内瓦四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确认,这一普遍禁令适用于符合《议定书》所列标 准的各类武装冲突,而且“无论何时何地”都是如此。

根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关于《日内瓦第四公约》的评注,对禁止掠夺的规定 既包括有组织的掠夺,也包括孤立的违规行为,适用于所有类别的财产,无论是 公共财产还是私人财产。国际法院在刚果武装活动案判决中承认这一解释,认定 乌干达对其武装部队成员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实施的“抢掠、抢占和盗采刚果 民主共和国自然资源的行为”负有国际责任。

可见,对于武装冲突时期的自然资源掠夺行为是为国际社会所绝对禁止的, 对自然资源实行掠夺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因此,占领方在控制占领 区域期间,对当地的自然资源应当进行保护,不能掠夺当地的自然资源。

2.  合理利用被占领土上的自然资源

依据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占领区域的自然资源归属于当地人民,占领 方作为被占领土的临时管理者,并不享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对于被占领土上的 自然资源,占领方并非没有权利使用,国际法也赋予占领方管理使用被占领土上 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并非是没有限制的,占领方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原 则。

《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的用益权规则禁止对环境造成重大压力的掠夺性开 采。国外有学者认为,“占领国不得以浪费或疏忽方式行使其权利,这会降低 存量和植物的价值,并且除非战争需要所迫,不得砍伐整个森林”。还有国外的 学者谈到:“占领国不得在超过正常使用范围的情况下利用不动产,而且不能砍 伐比占领前更多的木材”。“用益权规则禁止以浪费或疏忽方式破坏资本价值, 无论是过度砍伐还是采矿或其他滥用性开发,这违背良好的资源管理规则”。因 此,占领方应当合理的利用被占领土上的自然资源,不得随意的浪费,可持续的 利用自然资源。

为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保护环境,占领方在自然资源开采方面,尤其是开 采不可再生资源方面,应当合理的开采,不可以过度的掠夺式的开采。这样的后 果一方面是违反了占领方的一般义务,破坏了当地居民的生活秩序,另一方面违 反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被占领土上不可再生资源开采上,占领国在开采不可 再生资源方面应谨慎行事,不应超过占领前的生产水平。开采可再生资源时应确 保其长期利用和资源的再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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