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1 日期:2022-08-30 14:46:38 点击:357
摘要:在公民的各项权利中,债权与所有权都属于民事权利的范围,在民事法律关系 中,债权与所有权都非常重要。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债权方面的 民事纠纷越来越多,与刑法中对所有权的保护相比,刑法对于债权的保护还存在明显 的局限性。纵观历史发展过程,无论是在中国古代还是世界其他国家,对于债务人欠 债不还的情况,法律通常都会以刑罚处罚的形式来进行规制。直到近现代,对于债权 的规制才逐渐摆脱了刑法的规制范围,纳入了民法的法律关系体系。这一方面是人道 主义发展与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另一方面也是经济发展与资本流通所必须,但 是,这是否就说明,刑事责任可以完全退出债权救济体系呢?
通常情况下,债务人如果因商业风险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清偿债务,这些情 形通过法律威慑是无法消除的,那么只能通过追究民事责任,解决债务的清偿问题。 但是如果债务人故意逃避债务或者恶意欠债不还,不仅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极大损 害,而且还会对社会的诚信风气以及经济秩序造成破坏。如果仅依靠追究民事责任是 无法对债务人的主观恶意产生足够震慑作用的,这就需要刑法的介入,通过追究其刑 事责任来加强震慑力度。
笔者在生活中也曾经历过因债务纠纷而导致的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 的无奈和困惑让笔者深感疑虑,民法的适用效力不高,而刑法的适用依据又少。债权 人虽然胜诉,但是漫长的执行路严重困扰着债权人的正常生活,而债务人却“逍遥法 外”。怎样解决“恶意欠债不还”的问题,有效的维护社会诚信与道德,是目前包括 法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亟需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为打击各类恶意欠债不还的“老赖”,采取了一系列的措 施,但是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老赖”仍然横行,越来越多。面对这种情况,笔者 认为,只有从立法层面建立健全刑法对“恶意欠债不还”的规制,加强债务关系的刑 法适用依据,才是解决“老赖”问题的有效途径,才能有效维护社会诚信风气和基本 道德,创建一个人人诚信的良好社会秩序。
关键词:恶意 欠债不还 偿还
Abstract
Civil law tells us that both creditor's rights and ownership are civil rights, both of them are importan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modern social economy,there are more and more civil disputes on creditor's rights.Compared with the protec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on the ownership, the current criminal law in China has very limited protection for creditor's rights. Turning over the long scrolls of history, whether it is the history of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law or the history of foreign legal development, the law imposes penalties on the debtor's indebtedness. Until modern times, debt talents gradually separated from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This is certainly because of the progress of human civiliza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itarianism, but also the need for capital circulation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But does this mean that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can be completely Withdrawal from creditor's rights relief?
Under normal circumstances, if the debtor cannot be able to pay off the debt due to force majeure factors such as commercial risks, these situations cannot be eliminated by legal deterrence, and then the debt settlement problem can only be solved by pursuing civil liability. If the debtor owes money to the debtor and evades the debt, this behavior not only damages the interests of the creditor, but also undermines the public goodness and goodness of social integrity and causes moral hazard. It is difficult to expose the debtor's subjective malice to the civil liability , and it does not have enough deterrent effect. It is necessary to pursu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t this time.
As an ordinary citizen, the author has experienced a civil lawsuit caused by malicious debts. In the specific litigation process, the author strongly felt the bitterness and helplessness of the creditors. The applicable civil law was weak and the criminal law was applied less. Even if the creditor won the civil lawsuit, he still faced the difficult legal dilemma of implementation, which led the debtor to “get away from the law”. How to effectively maintain social integrity and thoroughly solve the social phenomenon of "malice debt default"? Need to be broken.
In recent years, the Supreme Law has led various departments to introduce a series of measures to jointly fight against the deadbeats, but the results have been minimal. In the face of more and more deadbeats,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e establishment of "maliciously indebted non-repayment of crime" through legislation is fundamentally shocking deadbeats, supervising citizens to abide by integrity, and creating integrity for everyone.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 of a good social order in which everyone speaks of integrity.
Key word:Malice;Do Not Pay Debt;Repay
目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I
第一章 研究背景......................................... 1
第一节 我国经济领域信用制度现状...................... 1
第二节 恶意欠债不还行为概说.......................... 2
一、恶意欠债不还行为的定义....................... 2
二、恶意欠债不还行为的心理动机................... 3
第二章 设立“恶意欠债不还罪”的必要性.................... 4
第一节 恶意欠债不还行为的危害........................ 4
第二节 我国对恶意欠债不还行为的适用法律现状.......... 5
一、民法保护下的债权举步维艰..................... 5
二、刑法对债权保护规定甚少....................... 6
三、恶意欠债不还行为与其他相关犯罪的比较........... 8
第三节 对反对设立“恶意欠债不还罪”观点之辩.......... 9
第三章 设立“恶意欠债不还罪”的可行性................... 11
第一节 古今中外欠债不还责任发展历史.................. 11
第二节 目前国外对恶意欠债不还行为的刑事立法情况..... 13
第四章 “恶意欠债不还罪”的立法构想..................... 15
第一节 “恶意欠债不还罪”的法律条文.................. 15
第二节 “恶意欠债不还罪”的构成要件.................. 16
结 论................................................. 17
参 考 文 献............................................ 19
致 谢................................................. 21
第一章 研究背景
第一节 我国经济领域信用制度现状
为获取我国当前“信用小康指数”状况,《小康》杂志社于2018年7月,会同国 内专家与机构开展了 “2018中国信用小康指数”专项调查行动,在对调查结果深入分 析与处理后,与国家有关评价参数以及其它多方信息相对比,最终得出:“2018中国 信用小康指数”评分为83.1分,比去年同期增长5.3分,这是我国第14次发布“中 国信用小康指数”。“中国信用小康指数”的衡量因素主要来自政府公信力、企业信 用以及个人信用三个方面。2018年度的评分中,政府公信力为89.2分,得分最高,增 长也最大,比去年同期增长5.5分;企业信用指数的得分与增长分数分别为79.7分与 5.1分,个人信用指数得分略低,为78.3分,增长5.2分。整体上看,对我国经济领 域的信用状况,公众保持一个较低的评价。如对企业的信用调查中,认为目前企业信 用状况一般的被调查者占总数的50.2%,认为信用状况较差的占19.7%,认为企业信用 状况非常差的占1.5%,认为企业信用状况较好的占18.8%,而对企业信用状况给出 “非常好”的评价的只有8. 9%。在企业失信行为中,最让公众难以接受的情形包括以 下几类:1、生产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2、合同违约或者是承诺违约;3、发布虚假 信息误导消费者;4、质量欺诈;5、恶意拖欠债款。经济领域的信用指数一直无法有 效提高,给社会信任带来巨大危机,由于诚信缺失,也给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的 许多难以预见的问题。因诚信缺失给我国经济发展造成的各类损失已经占到国民生产 总值的10%—20%,每年造成的各类经济损失约为6000亿元人民币。部分企业严重失 信:明目张胆造假贩假;市场交易中价格欺诈,缺斤短两;制造企业与工程企业偷工 减料;更多的则是企业逃避债务、恶意欠债不还,视合同如废纸,不遵守履约……, 这些行为不仅给相关企业与个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 序,使得市场环境恶化,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针对这些问题,我 国在2003年颁布实施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就作出了明确的指导,要求以产权为基础、道德为支撑、法 律制度为保障,不断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提高社会公众的诚信意识,建 立行之有效的信用监督制度与失信惩戒制度。时任北大校长的周其凤就指出,“诚信 危机”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发展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只有建立健全的社会 信用体系,从法律层面制定惩罚机制,才是有效的解决途径。十五年过去了,目前我 国的信用制度建设仍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无论是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很大的欠 缺。起初发改委负责我国的信用制度顶层设计,然后转为由央行负责,目前是两个部 委共同负责构建我国的信用制度体系,但是依然没有专门的机构或部门来统揽全局, 多头领导致使我国迟迟无法出台行之有效的信用制度。由于信用制度不完善,我国经 济领域的信用环境不断恶化,截止2017年第二季度,最高法共公布了 761万人的全国 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环境的持续恶化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生活,主要表现在 以下方面:1、交易者的信心不断丧失,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综合实力 的提升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影响;2、投资环境不断恶化。投资风险提高,阻挡了投资者 的角度,区域经济重出现较为严重的企业与资本外逃现象,对经济产生了极大的负面 影响;3、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增加,企业负担加重,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4、人 们的消费需求和消费欲望受到严重打击,商家的各种失信行为让消费感到失望,社会 资金的流通也受到阻碍,金融市场秩序被打乱,金融风险不断增加;5、社会诚信风气 丧失,社会道德体系被破坏,严重影响我国的社会文明建设。
目前我国社会上有很多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需要通过举债的方式维持日常经营, 也有一些个人通过借债的方式来维持生活,当然还有一些人将恶意欠债不还作为生财 之道,对此,这些人不仅不以为耻,反而感到自豪,这种社会风气不断蔓延,致使社 会上恶意欠债不还的“老赖”越来越多,在我国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今天,这些现 象称为社会毒瘤,严重影响社会风气,破坏道德体系,给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带来巨 大的危机感,由此也可以看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体系是已是迫在眉睫。但是社 会信用制度体系的建设是一项庞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需要 对社会制度的各个方面不断优化与完善,而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通过健全立法与加强 司法的方式,为信用体系提供制度保障,通过对失信行为进行严厉的法律制裁,提高 失信成本,促进社会信用制度体系的建设。马克思提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而生 产关系又是上层建筑的基础,当生产关系在寻求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过程中, 需要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时,法律制度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须要通过不断加强 立法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制度方面的支持。笔者建议,对于恶意欠债不还的行 为,应当从刑法的层面加强规制,严厉打击。
第二节 恶意欠债不还行为概说
一、恶意欠债不还行为的定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108条对债务清偿做了详细规定: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经 人民法院裁决或者债权人同意,可以分期偿还。对于有偿还能力但是长期拒不偿还 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由此可见,恶意欠债不还,其实就是有偿还能力 但是长期拒不偿还的欠债行为。该行为由两部分构成,其一是具有偿还能力,其二是 故意拒不偿还。其中这个“故意”包括欺诈、逃避、藏匿、转移、毁坏、挥霍等具体 行为。无偿还能力而拒不偿还的本文不做研究。
二、恶意欠债不还行为的心理动机
通过心理学的相关理论可知,人的心理受到先天遗传因素的影响,并在后天的发 展中不断完善。心理是外界事物在人内心中的客观反映,由于人与人间存在个体差异, 因此个体对社会的作用与影响也有很大的差异。在社会生活中,个体通过行为对社会 产生影响,反过来,社会环境也会影响个体的行为。人的任何行为都需要一定的动 机,而动机又来源于人的心理活动,因此心理活动是行为产生的根源,是激发个体行 为的基础。笔者通过对人心理的分析,将恶意欠债不还行为的心理动机归结为以下几 个方面:
(一) 从众心理
社会上一些个人或者企业遭遇别人的恶意欠债不还,为了抵消内心的不平衡,对 自己的债权人也采取恶意欠债不还的方式。他们本着这样一个心态,并非我欠债不 还,而是因为别人欠了我的也没还,我对欠债人没有办法,那么我的债权人对我也一 样没有办法。因为别人欠我的不还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失,因此也想采用恶意欠债不还 的方式将其弥补回来。这种从众心理致使很多人认为恶意欠债不还已经成为一种习 俗,导致这种现象在社会蔓延。
(二) 自私心理
自私心理是社会意识对行为产生影响的具体体现,从目前常见的债务纠纷中可以 看出,很多恶意欠债不还或者是蓄意诈骗的人其行为就出于自私心理。这些人为满足 自己的私利,对债务义务拒不履行,他们通过各种方式与借口推诿拖延,甚至直接外 逃,躲避债务。另外,蓄意诈骗者其根本动机就是要获取更多的私利,出于自私心理 向他人骗取财物,通过非法手段满足自己的私欲心理。
(三) 侥幸心理
有些欠债的个人或者企业,并非无债务偿还能力,而是由于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恶 意欠债不还以及“讨债难”等现象的影响,感觉欠债不还或者故意拖延,债权人也毫 无办法,正是由于这种侥幸心理的存在,导致其产生恶意欠债不还的行为。这些人在 经济困难的时候,通过各种方式向债权人借款,甚至在债权人面前花言巧语、低声下 气,拍着胸脯保证做下各种承诺。但是一旦拿到钱,其心理就会发生改变,认为钱在 我手里,是否按时偿还还是个未知数,抱着“试试看”的心理,通过各种方式躲避债 务或者借口不还,最后发现债权人对此基本没有办法。因此就有了这样一种侥幸心 理,不到万不得已,能欠就欠,能拖就拖。再者,由于社会上大量恶意欠债不还的案 件无法得到解决,很多债务纠纷到最后甚至不了了之,因此恶意欠债不还现象越来越 严重。
为了有效地保护债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应当由刑 法规定相应地犯罪来制约和处罚有关的债务人,使刑法真正成为民法保护债权的强有 力的后盾。债权由刑法来保护不仅必要,从理论和实践方面看也是可行的[1]。
第二章 设立“恶意欠债不还罪”的必要性
第一节 恶意欠债不还行为的危害
最近几年,大量债务人恶意欠债不还的例子被媒体曝光,社会上给这些人取了一 个非常形象的名字叫做“老赖” 。这些人一般都背负着高额的债务,但是生活仍然过 得非常舒适,他们置债权人于不顾,大肆挥霍,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债 务人的恶意欠债,拒不偿还的行为,不仅给债权人的利益带来巨大损害,而且对诚信 这一社会基础造成了严重损害,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恶意欠债不还具体社会危害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他人的财产所有权造成严重侵害。原本欠债行为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但 是在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去无法获得偿还,这就导致债权人对自己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丧失,无法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占有、支配与处分。因此,恶意欠债不还,是债务人在 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占有他人的合法财产,无论是从行为本质上还是社会 危害性上,都与非暴力手段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基本一致。
第二,导致债务纠纷的案件数量增加。因债务人故意违约,恶意欠债不还,导致 原本情绪的债权债务关系出现了变化,产生了不必要的纠纷。债权人通过向人民法院 起诉来寻求司法救济,一方面会浪费债权人的时间,对其工作与生活造成很大影响, 而且也浪费的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现阶段,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中 最为主要的类型,而且这其中恶意欠债不还案件的占比非常高。
第三,容易引发刑事案件,危害社会稳定。发生于2017年的山东“辱母案” ,其 最根本的起因就是因为恶意欠债不还造成的纠纷导致的,另外,因恶意欠债不还,拖 欠农民工资等引发了各种债务人暴力抗拒执法、农民工逃债杀人等刑事案件,而因恶 意欠债不还引发的非法拘禁、打架斗殴、敲诈、绑架以及凶杀案层出不穷,对社会的 安定与和谐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第四,给企业单位以及个人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目前,自然人之间、自然与人 法人之间还有法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非常普遍,债权不能及时收回的情况也非常 多。债权人因借出资金无法及时收回,会对自己的生产经营以及正常生活造成极大影 响,因拖欠货款或者债务无法追回导致企业破产的现象也极为常见,还有一些企业为 了清收债务,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最终效果难以确定,恶意欠债不还,已 经给企业或者个人债权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
第五,对诚实守信这一社会基础造成破坏,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的 不利影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信用体系与法律制度是支撑现代市场经 济的两个重要因素。市场主体只有基于法律制度的规范,诚实守信,诚信经营,进行 各类经济活动和交易行为,才能使得市场经济有序运行,一旦诚信缺失,就会导致市 场经济出现混乱,对我国的宏观经济发展造成威胁。而且,因恶意欠债不还,导致很 多银行的信贷资金出现短缺,银行投身于大量的信贷诉讼中,坏账率不断攀升,对外 放贷也不积极。
第二节 我国对恶意欠债不还行为的适用法律现状
目前,我国社会的恶意欠债不还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出借人要追着、求着借 款人索要债款,出现了“杨白劳”比“黄世仁”更厉害的现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由于对债权的法律保护不足,导致各种问题比较突出。
一、民法保护下的债权举步维艰
欺骗性和隐蔽性是恶意欠债不还行为中“恶意”的基本特征,在发生纠纷时,债 权人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而且不确定能否胜诉。尤其是很多债务人故意逃避 应诉,法院的传票无法送达,会导致审判周期延长,债权人诉讼成本增加。面对这种 情况,法院一般会采取以下做法:首先尽量动员债权人先行撤诉,在找到债务人之后 再起诉;如果动员无效,则对债务人进行传票送达,原告因此要支付第一送达应诉通 知书和传票的以及第二次送达判决书的费用,一审周期会因此延长至少135天。这种 情况对于债权人,尤其是诉讼标的额度不高的债权债务诉讼来说,是一个漫长的煎熬 过程。但是事情远不止如此,在正式开庭审理后,因被告缺席,法庭可以做出缺席判 决,但是原告仅仅拿到了一份胜诉的判决书,债务的执行还是一个未知的过程。
正因如此,很多债权人在寻求法律救助和保护是就会显得很不积极,很多债权人 在几次通过法律诉讼都无法获得解决后,就会对法律丧失信心,进而对国家法律制度 失望。于是一些人放弃了法律诉讼的途径,转而通过“黑道”的方式解决,比如找讨 债公司、非法拘禁、非法胁迫等手段去收回债款。当人们发现, “黑道”的收债效率 和效果要远高于法律诉讼途径时,就会将这种方式作为收债的首选途径。但是超出法 律规范之外的收债方式,必然会带来很多社会不安定因素,轻则侵犯他人的自由权, 财产权,重则对他人的生命与健康带来危害,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与和谐,其主要表现 如下:第一,追债方式不合法,导致敲诈勒索与非法拘禁等犯罪现象激增,严重情况 下,甚至会出现故意伤人、故意杀人等恶心暴力犯罪。第二,债权原本占在正义的一 方,也会因此而变为刑事案件的被告,最终债务人逍遥法外,债权人锒铛入狱。第 三,有需求必然有市场,恶意欠债不还最终使得“追债”的市场越来越大,人们发生 债务纠纷,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反而寻求“黑道”势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和促 进了“黑恶势力”的发展与壮大,最终导致更多的刑事犯罪出现,对社会造成极大的 危害。由此也可以看出,如果对恶意欠债不还行为不加以约束,不仅会对债权人的利 益造成损害、对社会诚信以及道德体系造成伤害,使得法律的权威性和效用降低,而 且还会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不利于社会经济建设和人们的正常生活,同时还会 严重阻碍我国法制建设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二、刑法对债权保护规定甚少
纵观我国刑法,体现刑法对债权保护宗旨的规定有:
(一)妨害清算罪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对“妨害清算罪”做了较为详细的阐述。从法律层面来 看,妨害清算罪是指企业在清算阶段,具有隐匿财产意识,对企业资产清单做虚假记 载,或在债务清偿之前将企业财产予以分配,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平心而 论,对于债权保护来说,上述规定并不充分。首先,从清算程序这一角度来看,妨害 清算罪多出现在解散清算程序以及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仅受到了部分 损害。可是在实践活动中,部分企业既不解散也未申请破产,只是将企业资产进行了 转移,只余一个空壳,以求躲过法律的制裁。其次,根据我国法律要求,非法人团体 或企业应承担无限责任,就算出现破产清算事宜,因投资人或合伙人在企业内拥有绝 对性的控制权,常会跳过清算程序,直接将企业资产进行分配,最后选择解散。对于 上述不规范行为,我国监管部门并未做严格的要求,而是漠然处之。究其原因在于, 一是我国缺少与之有关的法律法规;二是从监管体制来看,目前存在客观缺失,且一 线执法人员有着责任意识较为薄弱,专业水平不高等诸多不足。其实这也是“妨害清 算罪”自入刑法以来实际依此罪被追责者极少的主要原因。
(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1999 年年末,我国颁布了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其中明确指 出,如果个人为实现违法目的,而故意损坏理应妥善保存的会计资料,情节严重的, 将给予为期五年以下的拘役或有期徒刑,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如果企业单位犯 欠款罪的,不仅要对其判处罚金,而且需要依据欠款要求,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 上述规定对一切故意损坏会计资料,企图实现财产隐匿活动的行为进行了制裁。从某 种程度上来看,该罪名涵盖了侵害债权的行为。
(三)虚假破产罪
2006年 6月我国颁布并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在该法案 中对虚假破产罪名做了较为全面的阐述。如果企业为了逃避偿债责任,达到损害债权 人合法权益的目的,那么应给予相关负责人为期五年以下的拘役或有期徒刑,并给予 一定的经济处罚。经过分析可知,上述规定与破产清算有着过多的关联,对除此以外 的侵害债权行为并未做过多的提及。
在现阶段,我国暂时不允许个人申请破产。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上的民间借贷行 为将无法通过破产程序为债权提供保护。针对各种恶意欠债不还行为,在我国刑法中 并未对其做严格的要求,在缺少法律制度的约束下,债务人往往不需要就其行为承担 相应的刑事责任,此举不但纵容了债务人的违法行径,而且不利于债权的履行,给我 国社会诚信带来了难以平复的创伤。因此,侵害债权的恶意欠债不还行为单用民法调 整是很不够的。现在到了考虑加强刑法对债权的保护力度,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和公民、法人的财产权的时候了[2],在我国现有刑法中增设“恶意欠债不还罪”势在 必行。
三、恶意欠债不还行为与其他相关犯罪的比较
(一)恶意欠债不还行为与诈骗罪的比较
部分学者认为,如果债务人具有恶意欠债不还行为,则构成了诈骗罪。这部分学 者认为,有必要对债务人的“非法占有”主观意识做进一步的分析,比如以时间为 序,将其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故意。如此一来,将债务人的恶意欠 债不还行为认定为“事中”或“事后”故意,好像就可以包含在诈骗罪的范畴中。因 此,我们有必要将诈骗罪与恶意欠债不还行为进行比对,厘清两者之间的不同与共同 点。
第一,从财产权属性来看,诈骗罪是通过“诈骗”行为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行 非法占有,此时侵害了权利人对物的所有权;恶意欠债不还行为与诈骗罪不同,它是 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的,债权人对物并不具有直接支配权,仅是对债务人履行债 务的请求权而已,此时被侵害的是债权。
第二,从责任承担主体来看,诈骗罪是一种利用各种欺诈手段达到非法占有物的 违法行为,这里的责任主体应是除却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恶意欠债不还行为则是一 种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的行为,这里的责任主体为债务相对人。
第三,从行为方式来看,在诈骗罪中,行为人为了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会主 动采取各种欺诈方式实现其非法目的,该行为比较主动积极;恶意欠债不还行为是指 债务人消极履行其法律义务,希望以此逃避债务的履行,具有明显的消极态度。
第四,分别从主客观来看。在主观方面,诈骗罪在具体实施之前,行为人就已具 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在合同履行环节中具有诈骗的故意;恶意欠债不还行为,是发生在 债务期满后,此时行为人在主观层面具有“赖”、“逃避”等心理。在客观方面。诈 骗罪的重心是“欺骗”,行为人为实现这一目的会千方百计诱使对方上当或对其进行 误导,以便做出错误的财产决定;恶意欠款不还行为的重心是“逃避”,行为人会通 过各种方式阻碍和逃避对债务责任的履行。
(二)与虚假破产罪的比较
随着相关实践经验的累积,我国司法机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进行了修订,增设了一条“虚假破产罪”。根据规定,如果企业具有债务虚 构、财产隐匿或非法对财产进行转移、处分,实施虚假破产行为,侵害了债权人或其 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那么可以给予为期五年以下的拘役或有期徒刑,同时给予一 定的经济处罚。笔者认为,虚假破产罪的适用性和实用性是有限的,只能在虚假破产 这一范畴内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对于其它存在于实践生活中的其它恶意欠款不 还行为却无力规制。此时,恶意欠款不还罪的出现对此进行了有效的弥补。
(三)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比较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人民法院 的裁定、判决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 的正常司法秩序。而恶意欠债不还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债权和正常社会经济秩序,故在 立法意图上完全是两种不同的立法出发点。
在现实司法过程中,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占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中的绝大多数。由于 债务人通过转移、隐匿、挥霍等方式处分财产,导致法院的判决、裁定执行起来非常 困难。再加上法院的司法执行机构人手不足,缺乏侦查手段和强制的执法效果,最后 也很难认定债务人的拒不执行、裁定罪,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几乎成为空谈,判决书 也成为一张废纸。老百姓称这种情况是“法律白条”,最终的结果就是债务人仍然逍 遥法外,债权人付出大量的诉讼成本却没有任何实质性回报,影响了法律的威信和社 会的公平正义。而设立恶意欠债不还罪就可以很好地运用公安机关强有力的侦查手 段,查明债务人的欺诈、逃避、藏匿、转移、毁坏、挥霍等具体恶意行为,即解决了 当前法院执行难的突出问题,又可以很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震慑那些 企图恶意欠债不还的人。
第三节 对反对设立“恶意欠债不还罪”观点之辩
是否需要设立“恶意欠债不还罪”,对此我国学术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部分学 者持反对态度,其反对理由如下:第一,从法律层面来看,欠债不还作为一种常见的 民事法律关系,可根据民法予以调整或处理。第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法的 作用是为个人合法权利提供必要的保护,而刑法的职责是为社会权益提供必要的保 障,此事不应交由刑法予以调整。第三,退一步来说,如果将恶意欠债不还这一行为 认定为犯罪,与我国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符。第四,从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如果我们 针对恶意欠债不还行为给予相应的刑法处罚,将会增加我国司法系统的工作压力,很 多人将会遭遇牢狱之灾。第五,被恶意欠债不还的债权人已经同时享受民法与刑法的 双重保护,根据我国刑法中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足以对欠债不还行 为进行有效地惩治。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国社会生活中之所以一再出现恶意欠债不还行为与我国司 法体制的不完善有着直接的关联。不可否认,我国在立法层面存在客观不足,且有必 要对其进行更新和完善。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我国现有刑法制度中增设“恶意欠债不还 罪”,其原因如下所示:
第一,恶意欠债不还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认为刑法不 应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观点是不够合理的。民法的作用是对实体法进行调整,刑法的 作用是对实体法提供必要的保护。民法会通过权利义务模型体系的制定,对公众进行 正确的引导,实现对社会生活关系的调整。刑法是通过法律制裁,对公众的异常、反 常行为做强制性的制止,为社会生活关系的稳定做必要的铺垫。其实,民事法律关系 不仅受民法责任制度的保护,同时会受到刑事责任制度的保护。可以说,刑法是一种 保护型法律,没有特定性的调整对象,其主要职能是做出刑事制裁,对犯罪行为进行 打击,发挥法律所具有的威慑力,为民事法律关系提供必要的保护。经过上述分析可 知,民法与刑法的调整具有重叠性。从理论上来讲,存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或财 产关系,一旦受到侵害,首先需要通过民事力量予以调整,如果民事调整力度不足, 那么可以启动刑法予以协助。对民事违法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进行分析,两者最大的 不同是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有着较大的差距,与社会关系的性质无关。以婚姻家庭关系 为例进行说明,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可知,作为父母对子女 具有抚养教育义务;同时作为子女对父母有着赡养辅助义务。在实践生活中,如果上 述关系遭到严重侵犯,那么刑法能够介入,予以调整。由《刑法》可知,如果对子女 具有赡养义务,却未履行的话,司法机构可根据情节给予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管 制。其实,我国刑法能够介入的领域并不局限于民法范畴,能够对多种法律关系进行 灵活的调整。
第二,客观而言,我们常说的“民法保护个人利益”、“刑法保护社会利益”的 确是可行的,只是需要明确的是,社会是由个人所构成的,个人是社会不可或缺的重 要组成要素,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不是完全分割的,前者包含后者。从某种角度来 说,当个人利益受到侵犯时,则意味着社会利益受到了威胁。以此为据,在现实生活 中不会存在个人利益受到侵犯但与社会利益无关的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 律意识逐渐增强。在国际范围内,刑法的保护中心开始由社会利益逐渐向个人利益所 转移。这时我们可以判定,恶意欠债不还行为直接侵害了个人利益,给社会利益带来 了间接性的伤害。
第三,刑法的谦抑性。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试图通过最小的付出对犯罪行为 进行有效的防控或制约。刑法的这一特点主要体现在对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处理上, 当行政或民事法律手段无力制约上述行为时,常会使用刑法介入其中。保持刑法的谦 抑性并不意味着无视社会治理的失范,在现阶段,对恶意欠债不还行为的处理过程中 多使用了民事法律手段,可是效果并不理想。由《民法通则》可知,“合法的借贷关 系受法律保护。”只是在实践过程中,法律的作用有限,未能给债权关系、债权人提 供妥善的保护。我们考虑刑法的谦抑性,更要重视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面对其他法 律不能调节的社会问题,刑法如果无所作为就是对法益保护功能的背离。犯罪范围不 是固定的,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时而缩小时而扩大的动态微调圈,设立恶意欠债不还 罪来惩治恶意欠债不还的行为也是社会治理的需要,是对社会诚信缺失现象的一剂猛 药,也是良药。当年醉驾入刑也曾引发社会和法学界的广泛争议,但是事实证明其效 果是显著的,现在“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这也是一个以 刑法来引导形成社会良好风气的典型例子。
第四,针对“如果对恶意欠债不还予以刑事处罚,则会使许多人受牢狱之灾”的 观点,笔者并不认同。同时也可以得知,在现代社会恶意欠债不还行为是多么常见, 也意味着该现象已经发展到了必须通过刑法予以制止的严重程度了。在对我国立法史 有着一定了解的情况下可知,当某种侵害行为发生频率多、社会危害性大、不对其进 行惩治难以制止时,则是该罪名的确立之时。从根本上来说,刑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 对犯罪人进行惩罚,而是本着防患于未然的原则将潜在的犯罪意识或行为扼杀在摇篮 里,最终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有效防范和打击。
经过上述分析可知,为了给债权提供保护,在我国刑法中增设“恶意欠债不还 罪”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且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第三章 设立“恶意欠债不还罪”的可行性
第一节 古今中外欠债不还责任发展历史
通过对相关史料的分析,有学者将债务人欠债不还责任形式的历史演变总结为三 个发展阶段:
在初始阶段,债务人因不能如期履行债务而由债权人对其人身进行支配。该阶段 对导致债务不能履行的原因不作深究,债权人享有对任何不履行债务人的支配权力。 且债权人在行使其支配权过程中不受任何限制,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就明确 规定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处以极刑[3]。这种严苛的债券债务关系主要是由债权双方社会 地位的不平等性导致的。在古罗马社会,债权人以罗马贵族为主,而债务人则主要是 社会平民。二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地位悬殊和经济差别。这就决定了不能如期履行还 债义务的债务人必然受到债权人的随意支配和摆布。
在中期阶段,随着社会体制的不断变革以及社会法规的不断完善,债务人逐步摆 脱了其人身责任,进一步提供了债务责任的伦理花水平,债务责任的核心不再是单纯 的不履责,更多的倾向于对不履责伦理要素的研究。处于该阶段的债权人更多地倾向 于提前与债务人约定履责责任,以及通过何种强制或报复手段来强制其履责。莎翁笔 下的《威尼斯商人》讲述的便是这一阶段实施履责的典型案例。主要描述了处于债务 人地位的安东尼奥在向处于债权人地位的大富翁夏洛克借钱时,达成了若安东尼奥不 能按时还钱,就需要随意割下身上的一磅肉作为补偿的严苛报复手段[4]。
在第三阶段,债务人终于彻底摆脱了人身责任,仅需对财产责任进行负责便可。 有学者用“人道感情”对这一阶段的债务责任履责方式进行解释。首先,在这一阶 段,契约债权关系不再等同于直接法规规定的债权关系;其次,对于不履行还债责任 而约定的人身处置约定不具有执行力;再次,强制执行逐渐由债务人实施精神补偿转 向经济补偿。这种经济补偿较之于人身报复更具有实用意义。
在中国的发展史上,农业社会曾长期作为一种主要形态而存在,社会经济发展依 赖于自给自足,导致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发展缓慢。直至清朝末年,中国社会都没 能从形式上正式完成民法的建立,相关法典涉及钱债、住宅等的规定,也都是通过刑 罚的形式来处理民事违法行为,归根结底还属于刑法规范的范畴。关于债的概念,古 代和现代也是有所区别的。在古代,债必然伴随着,强调的是债务人因金钱债务而需 要承担的清偿义务。同时,在我国古代,“信”作为一个重要的道德观念被人们所信 仰,受到儒家伦理的高度推崇。此外,在众多其他古典中,也有很多涉及“信”的定 义和规定。违反债务约定就是对礼制道德的违背,在债权人的请求下,官府以刑罚的 形式对未按约定履责的债务人予以处罚。
自奴隶社会建立以来,私有制日益兴起,逐渐出现了借贷关系,为有效维护借贷 契约关系,国家开始建设相应的法律制度,并通过刑罚的形式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发 展到封建社会的唐代时期,关于债务人责任的法典已相对完善,《唐律》中对不如约 履行债务人员的处罚作了明确规定:“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罪止杖六十; 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一百日不偿,合徒一年”[5],有效促进了契约关系的 履行。唐律中关于不如约履责人员的刑罚处罚方式得到了广泛推崇和沿用,直至明清 时期仍有相关应用。
直到上世纪 30 年代,国民政府正式出台了《中华民国民法债法》并开始实施,其 基本原则在于从公益的角度出发,合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该法的正式颁布和实施成 为中国债法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转折点。对债务人的处罚也真正由民事处罚代替 了刑罚处罚。
通过上述古今中外债务人责任制度的演变历程可以清楚的看到刑事责任退潮的痕 迹。目前,在人们的法律观念中,债权债务总是同民法紧密联系在一起,而与刑法无 关。这一观念只是习惯使然,并非客观规律的反映[6]。要讨论法律对债权的有效保护, 关键在于更新观念,冲破僵化的思维模式,在刑法中规定相应的罪名,来遏制和处罚 恶意欠债不还的人。
第二节 目前国外对恶意欠债不还行为的刑事立法情况
尽管世界各国现行刑法减少了对不能按约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刑罚处罚的规定,但 对于主观恶意挥霍、毁坏、逃避、欺诈和藏匿债权人债权的行为,仍明确规定了其相 应的刑事责任。常见刑法对债权保护的规定通常有两种:一种涉及破产程序法律责 任,对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另一种涉及普通财产侵犯罪, 对债权侵犯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具体介绍如下:
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破产程序是指当债务人无力对到期债务进行有效偿还时,通过 一定的审批程序用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当债务人因无力 偿债而被宣布破产时,债务人即丧失了管理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并以债务人为核心 形成各种法律关系,由破产财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有效管理和合理分配,避免 一般债权人个别行使债权的行为。同时在申请和调查的基础上,对债权额进行统计和 确定,根据确定的债权额进行相应的财产分配。现行破产法是通过漫长的历史演变转 变而来的,早期形成的破产制度主要涉及不能及时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对债务责任的一 种承担方式。发展到今天,各国已逐步从刑法中删除了对单纯因资不抵债而宣布破产 的刑罚责任,法律规定的破产程序既最大限度保障了债权人债券的有效清偿,还从债 务人角度出发,通过破产免责制度和和解重整制度为依据对债务人提供尽可能的帮 助,使其摆脱财务困境,这是正是现代破产法对债务人保护精神的有效体现。但对于 债务人主观恶意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各国相关法律也作了明确规定。
破产法最早形成于英国并传向美国,构成美国破产法的基础,在此之前,单纯的 破产罪并没有作为一种罪行被纳入美国国家法典之中。但《美国联邦法典》对主观恶 意损害债权人利益、妨碍破产程序的犯罪行为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涉及拒绝提供破产 文件罪、妨碍破产证据罪、恶意隐藏和转移财产罪、破产贿赂罪、财产恶意取得罪、 请求虚假权利罪、破产伪证罪、宣誓及陈述内容虚假不实罪、破产财产隐匿罪等多种 罪行。通过对美国法律关于破产法犯罪规定的了解我们被其法规制定的细密完备性所 深深折服,根据该法则的相关规定,几乎所有可能出现于破产程序中对债权人利益的 损害行为都被涵盖其中。
以上重点对破产侵权犯罪行为的刑罚处罚作了详细介绍,此外,各国对于普通财 产的侵权犯罪也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各国现有关于普通财产侵权犯罪行为的刑法 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英国、意大利、法国等国家对侵害债权犯罪行为 作了明确规定;二是在相关刑法规定中将骗取财产上不法利益犯罪等同于骗取他人财 物犯罪,且明确恶意欠债不还的情形属于骗取财产上不法利益的犯罪行为。
1994 年,法国对本国刑法典作了进一步修订,特别围绕侵害债权犯罪行为提出两 个新的罪名,分别为虚报支付能力罪和隐匿财物物质罪。这对于债务人主观恶意侵权 犯罪行为而言都是较为典型的罪名[7]。
根据加拿大《刑事法典》[8]规定的欺诈和处分债权人财产罪主要是指采用欺诈行为 使得债权人进行财产的交付、转移、出售、分配、转让或赠予,并通过隐藏、转移等 方式对债权人财产进行处理的,以及通过他人对债权人进行欺诈并收受其财产的犯罪 行为。根据加拿大法典的这一规定,几乎所有因主观恶意对债权进行逃避或拖欠不还 的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此外,意大利刑法也对债务人类似主观恶意逃避和拖欠债务 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将债务人通过掩饰等方式意图抵赖和拖欠应当履行的债务的行为 定为“无履行债务能力的欺诈罪”。
尽管判例法在英国的发展由来已久,但其始终未能就债形成一整套理论,其关于 债的相关条文大部分分散在刑法的相关条文中。1978 年,英国颁布实行的《盗窃法》 对“骗逃责任罪”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指通过欺骗行为使得债权人对其部分或全部债 务予以免除;或者在存在主观恶意部分或永久拖欠债权人债权或者授意他人主观恶意 部分或永久拖欠应付责任,采用欺骗等行为诱使债权人部分或全部放弃付款要求或者 诱使债权人放弃其他等候付款人的部分或全部付款要求;以非诚实的途径获得减轻或 免除付款责任的行为,也属于该罪行的范畴。其所规定的内容涵盖了债务人主观恶意 不履责付款义务的所有情况。
总而言之,对于债务人的履责行为,刑事责任只适用于债务人主观恶意损害债权 人债权的情形。
第四章 “恶意欠债不还罪”的立法构想
综合以上对各国法典关于债务人履责行为的相关规定,我国也应运用刑法对债权 人债权进行有效保护,将恶意欠债不还的行为处罚纳入刑法的处罚范畴。刑法规定侵 占罪是为了保护财产所有权,侵占罪的社会危害性在于行为人有义务返还而拒不返 还,从而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恶意欠债不还和侵占行为一样,也表现为有返还 义务而故意不返还,它的最终结果也是使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丧失。根据民法原理,物 权的取得以债权为手段,没有债权,物权的转移也就无法实现。所以,对债权的侵犯 也同样侵犯着物权[9]。因此,恶意欠债不还罪的社会危害性与侵占罪的社会危害性相 当,在某些情形下甚至重于后者,在追究恶意欠债不还行为人刑事责任,适用刑罚 时,犯罪人承受的刑罚也应当与侵占罪的刑罚相当,以体现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 则。
第一节 “恶意欠债不还罪”的法律条文
参照我国《刑法》中关于侵占罪的法定刑规定,建议将“恶意欠债不还罪”纳入 《刑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中。具体内容为:对于有能力偿还却以挥霍、毁坏、转 移、藏匿、逃避、欺诈等行为拒不偿还债务,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决之前及 时完成履约责任的,不再对其刑事责任予以追究。
第二节 “恶意欠债不还罪”的构成要件
在实践中存在着形式多样的恶意欠债不还现象,故在犯罪构成要件进行选择时, 要准确把握恶意的尺度提高要件选择的合理性。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指的主要是犯罪行为的实施对象,且该实施对象在刑法的保 护范围之内。所以说,恶意欠债不还罪涉及到的犯罪客体主要是合法的经济秩序或债 权关系,这一客体是相对比较复杂的。一是具有偿债能力的债务人主观恶意逃避或拒 不偿还,涉及较大数额的,已经在实际上侵害了债权人债权,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严重 损害;二是债务人主观恶意拖欠或逃避偿债行为对社会诚信准则造成了严重破坏,不 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甚至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经济秩 序。在本罪中,行为人主要是对债权实施侵害,故而将其纳入侵犯财产罪的范畴内。
犯罪客观方面。在这里主要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案件的客观构成条件,而法定性、 多样性、客观性等是客观犯罪方面的基本特征。在深入分析挖掘国外立法案件的基础 上,充分结合我国社会客观实际,笔者对恶意欠债不还罪作出如下定义:具有偿债能 力的债务人,在主观故意的驱使下通过挥霍、毁坏、转移、藏匿、逃避、欺诈等手段 对债权人债权进行侵犯,该犯罪行为主要涉及三个构成要件,分别为前提、危害行为 和结果,其中,前提指的是债务人有能力履行债务,如债务人有足够的财产履行偿债 义务、债务人有其他经济来源有能力履行偿债义务、债务人日常行为表现为长期高档 消费但拒不履行偿债义务等;危害行为主要指债务人主观恶意实施挥霍、毁坏、转 移、藏匿、逃避、欺诈等行为,对债权人债权造成危害;危害结果主要指债务人主观 恶意隐匿自己的财产以达到逃避或拒不还债的目的,不能如约兑现债权人债权,也就 是因债务人主观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在对本罪进行认定时,需要 重点考虑债务人是否具有真实偿债能力、是否主观恶意采取一系列危害行为以及是否 对债权人债权利益的实现造成危害等相关情节,故本罪属情节犯。若债务人在刑法定 罪之前及时履行了偿债义务,则可以放弃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此外,在对本罪认定 的过程中,还应充分考虑涉及数额问题。根据有关学者的研究结果,因债务人拒不履 行债务而导致的债权人利益的损害,有的可以量化,也有的无法量化,因此在认定本 罪时无需考虑涉案数额。但笔者认为,尽管有的恶意欠债拖欠行为对债权人利益的损 失难以计算,但仍有必要对涉案数额进行充分考虑。根据侵犯财产罪的相关规定,财 产损失数额是构成其客观非方面的主要要件,对于侵犯债权罪也是一样的,应充分考 虑债权人损失的债权数额并由此进行量刑和定罪。对于涉及较小数额债权损失的行 为,可以考虑其危害程度较轻而不予以处于刑罚。只有那些涉及较大数额的债权侵权 行为,才被认为达到犯罪的程度。同时,这种恶意欠债不还行为几乎不会对社会治安 造成直接危害,而只是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破坏,故不能将该罪等同于侵犯财产罪进行 考虑,在涉及数额的考虑方面,也应适当提高,基本标准为:个人犯罪须达1 万以 上、单位犯罪须达 10 万以上。只有在满足上诉要素的情况下,才能按恶意欠债不还罪 进行定罪。
犯罪主体。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对犯罪主体的规定主要指对社会实施危害行为且 符合刑法处罚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在“恶意欠债不还罪”中,拒不履责债务人是犯罪 主体。本罪的债权关系是合法的,所谓合法就是当事人双方以法律形式约定债权债务 关系。若当事人双方没有建立有效的合同约定,则本罪的相关规定不予以适用。此 外,单位法人也可能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而存在。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实施社会危害行 为的单位、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构成犯罪的,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可以看出,单 位也是本罪的犯罪主体,故本罪对于单位犯罪也是适用的。所以说,本罪的犯罪主体 为 16 周岁以上的个人或单位。但与债权债务关系有关的第三人,则不在本罪规定的范 围之内。
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是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任何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适用 本罪。具体情况就是,债务人有债务偿还能力,但主观故意通过一系列行为对债务偿 还造成阻碍导致无法偿债,该行为本身就构成了非法占有。因此,在处理本罪时,只 需对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进行判定即可。但需要注意的是,本罪是建立在合法债权 债务关系基础之上的,若行为人本着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行负债,并通过欠债不还对财 产进行非法占有,则属于诈骗的范畴。
结论
本文分别从我国经济领域的信用制度现状,设立“恶意欠债不还罪”的必要性、 可行性以及“恶意欠债不还罪”的立法构想等方面,分析了目前因为恶意欠债不还行 为而产生的一系列社会、经济、法律等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设立“恶意欠债不还 罪”这一切实可行的措施与解决办法,以促进社会的诚实守信、经济的健康发展、法 律的公平正义。
笔者的理论水平有限,司法经验不足,拟通过本论文呼吁设立“恶意欠债不还 罪”,从而彻底解决恶意欠债不还这一社会难题。相关的研究及建议还有很多不足之 处,谨希望通过笔者的呼吁为加强刑法对债权的保护抛砖引玉,请各位专家、学者批 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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