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1 日期:2022-06-02 09:47:39 点击:509
摘要:随着国家间联系越发紧密,交通运输工具愈发便捷,派遣特别使团出访的 做法日益普遍,有关特别使团豁免的问题也随之频繁发生。早在 1949年,国 际法委员会就在第一届会议上,将外交往来和豁免定为编纂主题之一,1959 年,第十一届会议上又将特别外交问题提上下届会议日程,并先后任命了两名 特别报告员研究特别使团问题。在随后的十年间,两名特别报告员共计提交了 六份报告。在国际法委员会持续不懈的努力下,联合国最终在 1969 年通过了 《特别使团公约》。尽管《特别使团公约》已问世多年,但是截至目前,世界 上大多数国家未加入《特别使团公约》,因此特别使团的豁免不受任何广泛批 准的公约约束,一定程度上导致在特别使团豁免认定问题上,国家存在不一致 的实践。
研究特别使团的豁免认定问题不仅有利于保护特别使团成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有利于丰富外交往来和豁免主题的内容,因此本文通过研究影响特别使 团豁免认定的因素,对实践中特别使团豁免的案例进行充分研究分析,尤其是 特别使团的职能和接受国的同意对特别使团豁免认定的影响,总结实践中对 特别使团豁免认定的立场。最后,立足于中国关于特别使团豁免的实践,结合 其他国家的经验,思考中国在特别使团取得接受国豁免认定问题上存在的不 足,并从法律制度、机构管理等方面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特别使团;特权和豁免;豁免认定
ABSTRACT
As the ties between countries have become closer and means of transportation have become more convenient, the practice of sending special missions to visits has become more common, and issues related to the exemption of special missions have also frequently occurred. As early as 1949,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set diplomatic intercourse and immunity as one of the codification themes at the first sess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decided at the eleventh session, in 1959, place special diplomatic issues on the agenda of the next session and successively appointed two special rapporteurs to study the issue of special missions. In the following ten years, two special rapporteurs submitted a total of 6 reports. With the unremitting efforts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the United Nations finally adopted the “Convention on Special Missions” in 1969. Although the “Convention on Special Missions” has been in existence for many years, until now, most countries have not acceded to the “Convention on Special Missions”. Therefore, the immunities of special missions are not subject to any widely ratified conventions, which has resulted in inconsistent practices of countries on the issue of immunities of special missions.
Studying the issue of the identification of immunity of special missions is not only conducive to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members of the special missions, but also enriching the content of diplomatic exchanges and the subject of immunity. Therefore, this dissertation studies the factors affecting the immunity of special missions to provide immunity to special missions in practice. Full study and analysis of the cases, especially the impact of the functions of the special mission and the consent of the recipient country on the immunity of the special mission, and summarizing the positions of the countries on the immunity of the special mission. Finally, based on China's practice of special mission immunity, combined with the experience of other countries, reflect on China's deficiencies in the issue of special mission immunity from receiving countries, and put forward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and perfection in the legal system and institutional management.
KEYWORDS: Special missions;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identification of immunity of special mission
目录
引言......................................................... 1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
(三)研究思路、创新与不足 .................................................................... 5
一、特别使团豁免的认定........................................ 7
(一)特别使团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8
(二)影响特别使团豁免认定的因素............................... 10
二、 特别使团的职能对豁免认定的影响............................ 12
(一)特别使团的职能对“特别使团”定义的影响 .................................................................... 12
(二)特别使团的职能对豁免范围的影响........................... 17
(三)小结..................................................... 19
三、接受国的同意对豁免认定的影响............................... 21
(一)接受国同意特别使团的性质................................. 21
(二)接受国表达同意的时间..................................... 22
(三)接受国表达同意的方式..................................... 25
四、中国与特别使团的豁免认定:实践、不足与建议.................. 32
(一)与中国特别使团豁免认定有关的实践......................... 32
(二)中国在谋求特别使团豁免认定问题上的不足................... 34
(三)相关建议................................................. 36
结语........................................................ 40
参考文献.................................................... 41
致谢........................................................ 46
独创性声明.................................................. 47
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1949 年第一届会议上,将“外交往来和豁免”定为编纂主题之 一。九年后,国际法委员会于1958 年召开的第十三届会议上,向联合国大会提交有关“外 交往来和豁免”的最后草案时指出,虽然草案只涉及常设外交使团,但外交关系还存在其 他形式。国际法委员会提出还应研究外交关系的其他形式,以便制定有关临时外交的规则。 联合国大会于1969年12月8日第2530 (XXIV)号决议中根据第六委员会的建议,通过 了《特别使团公约》并向所有国家开放,供其签字、批准或加入。
尽管《特别使团公约》对特别使团的豁免问题做了相关规定,但是截至目前,仅有 38 个国家加入了公约。在公约被绝大多数国家接受前,特别使团的豁免认定问题不受任何广 泛批准的公约管理。《特别使团公约》未被国家广泛接受的原因在于,多国表示《特别使 团公约》规定的特权和豁免远远超出特别使团履行职能所需的必要范围。实践中,国家对 于特别使团豁免的认定问题没有形成统一的实践,存在部分影响特别使团享有豁免的因素, 因此有必要对特别使团的豁免认定问题进行研究。
现代国际外交关系错综复杂,形式变化多样,外交活动的展开离不开特别使团的参与, 而特别使团享有豁免是其有效执行特殊任务的必要条件,同时是保证特别使团成员人身安 全的关键。研究特别使团的豁免有利于发展临时外交,有助于国家通过派遣特别使团处理 外交事务,有望构建国家间友好和平关系,成为国家间寻求和平共处的工具。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关于特别使团的研究早于国内,研究内容比国内更丰富,研究程度也更深厚。除 包含有关特别使团公约编纂的完整国际组织文件外,英国、美国、奥地利等国家还提供了 国内司法实践,这些文件和判例都对特别使团豁免规则的形成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1. 国际法委员会的研究成果
国际法委员会是最早的,同时也是最主要的开展研究特别使团的主体。为研究特别使 团,国际法委员会委任桑德斯特伦罗姆和米兰•巴托斯为特别报告员,进行相关研究,两位 特别报告员共计提交了六份特别报告。其中,桑德斯特伦罗姆提交的报告,在公约条款草 案部分仅说明了常驻使团的哪些规则适用于特别使团,哪些不适用于特别使团,除此之外,并无其他内容①。米兰•巴托斯特别报告员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后共提交了四份报告②,在其 1967 年提交给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中,他提出尽管无法找到更多与特别使团相关的实在法 规则,但他强烈支持特别使团应享有特权和豁免,并建议国际法委员会应以《维也纳外交 关系公约》为基础,制定一项关于特别使团的公约。
国际法委员会在《特别使团公约》术语第一条(a)中定义了 “特别使团”,从而确 定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在第二十二条至四十九条中规定了特别使团享有便利、特权和豁 免的内容。国际法委员会对“特别使团”的术语定义没有采纳国家对区分不同职能特别 使团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家加入《特别使团公约》的意愿。
2. 政府部门意见
在《特别使团公约》制定过程中,有许多国家发表了意见并积极参与到公约的制定过 程中来,同时提供了本国关于特别使团豁免的司法实践,为制定公约提供了许多借鉴和参 考。根据国际法委员会年报的记载,有24个国家就特别使团公约草案提出了评论意见,③ 此外,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瑞士、玻利维亚、巴西、印度、伊拉克、特立尼达 和多巴哥、突尼斯等国家就特别使团公约草案多项案文提出修正案。尽管只有38个国家加 入了公约,但是相关国家在公约编纂过程中的积极讨论推动了《特别使团公约》的形成。 2018年国际公法法律顾问委员会(CAHDI)汇编了 36个国家对“特别使团的豁免”问题调查 表的答复,在此次调查中,参与问卷的国家回答了八个问题,主要包括本国是否制定或加 入了有关特别使团豁免的法律或公约,本国是否有过特别使团豁免的实践并提供相关案例。 共有 36 个国家积极参与问卷调查,表明本国对特别使团豁免的立场和态度。
3. 学术成果
早期有学者提出特别使团是否享有豁免这个问题,经过实践的发展,多数学者认为, 根据习惯国际法,特别使团享有豁免,但是对于特别使团享有豁免的范围,仍存在不确定 性。亚瑟•瓦特(Arthur Watt )基于法国财产委员会豁免案提出疑问,对于不是大使馆或领
① A.E.F. Sandstrom, Ad hoc Diplomacy,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1960,vol. II,Doc. A/CN.4/129.
② 四份报告分别为:Mr. Milan Bartos, Report on Special Missions,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1964, vol. II, Doc.A/CN.4/166.
Mr. Milan Bartos, Second Report on Special Missions,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1965, vol. II,Doc.A/CN.4/179.
Mr. Milan Bartos, Third report on Special Missions,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1966, vol. II, Doc.A/CN.4/189 and Add.1 & 2.
Mr. Milan Bartos, Fourth Report on Special Missions,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1967, vol. II. Doc.A/CN.4/194 and Add.1-5.
③ Comments by Governments on the draft articles on special missions drawn up by the Commission at its seventeenth session,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1967, Vol. II, Doc.A/CN.4/188 and Add. 1-4,p.398.
事馆工作人员但被派往外国执行公务的政府人员是否享有管辖豁免?如果这类人享有豁 免,享有多大程度的豁免,这个问题尚无定论。①安德鲁•桑格和迈克尔•伍德爵士(Andrew Sanger & Sir Michael wood)在他们的合作作品《特别使团的豁免》中,通过分析十余个国 家关于特别使团的特权与豁免的国家实践和法律意见,最后得出结论:根据习惯国际法, 经接受国同意的特别使团在执行公务期间享有人身不可侵犯性和刑事管辖豁免,除此之外, 其他的争议性问题依然存在不确定性。②《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中,罗伯特•詹宁斯和亚 瑟•瓦茨(Robert Jennings & Arthur Watts)指出,对特别使团公共和官方性质的普遍承认没 有伴随着习惯国际法关于特权和豁免的明确和全面规则发展。同时提出,现在普遍承认, 各国有义务给予特别使团便利、特权和豁免,而不仅仅是国际礼让的要求。③里卡尔多•皮 西洛•马泽斯基(Riccardo Pisillo Mazzeschi)在《国家官员的外国管辖职能豁免》中,认为 《特别使团公约》编纂了特别使团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因为各国最近的实践(虽然大多涉及 个人豁免)显示出一种明显的趋势,即存在一种习惯国际法,给予特别使团成员属人和职能 豁免。④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有很多学者已基本同意存在特别使团豁免的习惯国际法规则, 即基本同意特别使团应享有豁免,但是对特别使团豁免的范围及其他争议性问题,实践中 没有统一的处理方式。
有学者进一步研究了《特别使团公约》与习惯国际法对使团豁免内容的差异。詹姆斯 •克劳福德(James Crawford)在《布朗利的国际公法原则》中指出《特别使团公约》影响了 特别使团成员的习惯国际法规则,这些规则主要是通过国内判例发展起来的。公约对范围 更小的使团赋予了更多的特权和豁免,习惯国际法则侧重于使团执行任务所必需的不可侵 犯性和刑事管辖豁免。⑤纳迪亚•卡尔布(Nadia kalb)对于习惯国际法规定特别使团享有不 可侵犯性和刑事管辖豁免抱有更加积极的态度。特别使团的特殊地位往往由派遣国和接受 国逐案确定,经接受国同意的特别使团成员至少在执行任务期间有权享有不可侵犯性和刑
① Arthur Watts, 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 of Special Missions: The French Property Commission in Egypt, 12 Int. Comp. Law. Q.1383(1963).
② Andrew Sanger and Michael Wood, The Immunities of Members of Special Missions, in: T. Ruys, N Angelet, L Ferro (eds.), Cambridge Handbook on Immunities and International Law,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9,pp.452-480.
③ [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王铁崖、陈体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岀版社》,1995年版, 第 533 页。
④ Riccardo Pisillo Mazzeschi, The functional immunity of State officials from foreign jurisdiction: A critique of the traditional theories 2015,available at <https://www.academia.edu/18633568/The_functional_immunity_of_State_officials_from_foreign_jurisdiction_A_critique_of_t he_traditional_theories>(last visited on July 23 2021).
⑤ James Crawford & Ian Brownlie, Brownlie's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8th ed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pp.413-414.
事管辖豁免。①这一结论与迈克尔•伍德的观点非常相似。迈克尔•伍德表示,尽管不能说《特 别使团公约》的所有或大部分条款都反映了习惯国际法,但是人们广泛接受的某些基本原 则,特别是经接受国同意及特别使团成员的核心豁免权确实反映了习惯国际法②。同时迈克 尔•伍德提出,国际法委员会和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拟定《特别使团公约》的工作影响了 该领域的习惯国际法规则,然而,鉴于公约目前的通过情况,没有理由推定《特别使团公 约》的全部或大部分规定已反映在习惯国际法之中。国内法院在审理特别使团豁免案件时 常常援引公约来证明习惯国际法的某些规则,特别是在特别使团的组成要素(包括征得同意) 以及特别使团成员的人身不可侵犯性和享有刑事管辖豁免方面。但是,与《特别使团公约》 的规定相比,习惯国际法规则既广泛,也狭窄。广泛之处在于享有豁免的正式访问者类别 比《特别使团公约》预见的更多。狭窄之处在于特权和豁免范围较小,基本上局限于人身 不可侵犯性和刑事管辖豁免。③维克勒马辛哈(C. Wickremasinghe)在《国家和国际组织官 员享有的豁免权》中认为,根据习惯国际法,特别使团成员享有人身不可侵犯性和刑事管 辖豁免,以及为执行公务所必需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④布里尔(Brill)在《特别使团 的豁免》中基于 CAHDI 问卷调查的答复汇总表,总结国家在特别使团豁免问题的立场和 做法,进而得出结论:国家实践和法律意见表明,特别使团的基本特征和豁免规则受习惯 国际法规范。⑤这些论述表明《特别使团公约》只部分反映了习惯国际法规则,实践中对特 别使团的豁免范围和内容存在较大的争议。
尽管国外学者对特别使团豁免问题已形成相对丰富的研究,但多数学者仅将各国案 例作为习惯国际法之证明加以运用,并没有从实践中提炼问题、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实 践中特别使团豁免认定问题的相应对策。特别使团作为国家外交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别使团豁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研究实践中影响特别使团豁免认定的因素并提出相应 的解决对策是重要且急迫的事情,在这方面国外研究仍有不足。
中国没有加入《特别使团公约》,国内也几乎没有直接关于特别使团的专题著作。鲜 有的资料也多集中于对特别使团的历史由来和《特别使团公约》内容的简单介绍。这些资
① Nadia Kalb, Immunities, Special Missions, in R. Wolfrum (ed), The Max Planck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pp.94-98.
② Michael wood, The Immunity of Official visitors, in Erika de Wet, Kathrin Maria Scherr and Rudiger Wolfrum(ed), Volume 16, Max Planck Yearbook of United Nations law, Leiden: Brill Academic Publishers,2012,p.59.
③ Ibid.,p.72.
④ C. Wickremasinghe, Immunities Enjoyed By Officials of State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 M. Evans (ed.), International Law,2nd edn.,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4,p.390.
⑤ Council of Europe.The Immunities of Special Missions, Brill, iresearchplatform,2019,p.14.
料带有明显的法学研究特征,相对缺乏对特别使团在外交实践的认识。但不可否认的是, 这些文献对于一些基本概念进行了清晰的解释和界定,阐释了特别使团的基本概况,提供 了法学上的专业视角和法律的具体解读。
王铁崖 1981 年主编的《国际法》教材是目前可查的国内对特别使团的最早记载。书中 简要介绍了特别使团的历史、概念、法律地位。①除了王铁崖教授外,国内其他国际法教材 也或多或少涉及到特别使团②,但都没有超出对《特别使团公约》内容概念的介绍。黄德明 教授在《现代外交特权与豁免问题研究》中简要介绍了特别使团的历史发展,文中指出临 时外交是最古老的外交形式,核心内容是派遣临时使团。随着常驻外交使团的发展,特别 使团经历了一段沉寂的发展时期,直到二战,特别使团又走向复兴。③孙昂在《美国对外事 务法律机制》中从国际条约和美国实践两方面对特别使团成员的豁免做了介绍,这也是目 前国内文献中唯一可查的对特别使团特权与豁免问题的研究。 ④汪景涛在他的硕士毕业论 文《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研究》中,通过分析《特别使团公约》对“外交代表” 的豁免条款,国家元首、外交部长及其他“高级人员”的豁免条款,提出 “其他高级人员” 的范围或级别公约并未进行更多说明,他认为其他高级人员的豁免程度应不低于《特别使 团公约》第31条规定的一般外交代表可获得豁免的程度。⑤
总的来说,国内学者鲜有研究特别使团,即使有涉及对特别使团的研究也局限于概念 性介绍。这对于研究特别使团尤其是特别使团的豁免是远远不够的。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 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途中,更应多方参与国际事务,维护本国利 益,增强国家的话语权,强化国家的正面形象。通过研究特别使团豁免认定问题,从过往 实践中吸取经验总结教训,为中国今后派遣特别使团执行外交任务风险规避奠定理论基础。
(三)研究思路、创新与不足
全文共有四章。第一章首先简要介绍了特别使团的含义及构成要件。通常来说,符合 特别使团的构成要件,就能享有特别使团的特权和豁免。随后概述实践中影响特别使团豁 免认定的两个因素。第二章和第三章将对第一章中影响特别使团豁免认定的因素进行逐一
①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 ,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298-301页。
② 如梁西主编、曾令良修订主编:《国际法第3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26-340页;黄娜、高智华、于 泓:《法学概论》,工商出版社2002年版,第299-303页;曹建明、周洪钧、王虎华:《国际公法学》,北京大学1998年 版,第 242-243 页等。
③ 黄德明:《现代外交特权与豁免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70 页。
④ 孙昂:《美国对外事务机制》(下),国际文化出版社2010年版,第731-733页。
⑤ 汪景涛:《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8页。
分析。第二章主要研究特别使团的职能对特别使团豁免认定的影响。第三章主要分析接受 国的同意对豁免认定的影响,研究接受国同意特别使团的性质,同意的时间和方式对豁免 认定的影响。第四章回归中国,从中国在特别使团豁免问题的实践出发,剖析中国在谋求 特别使团豁免认定问题的应对策略,分析中国在谋求特别使团豁免认定问题上存在的不足, 最后为中国今后派遣特别使团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在:第一,本文选题相对新颖。国内几乎没有对特别使团豁免问 题的研究文章,本文将在一定程度上填补国内研究空白。国外尽管有相关著作,但国外的 研究主要集中于对特别使团豁免权本身的研究,而非研究实践中影响特别使团享有豁免权 的因素。第二,本文论证思路新颖。国外学者即使涉及案例研究,也只是进行个案研究或 将案例作为附录资料,并没有从实践中影响特别使团豁免认定的角度出发,研究实践中的 豁免问题。本文从案例出发,总结实践中影响特别使团豁免认定的因素,反思中国在特别 使团豁免认定实践中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应对建议,以期对未来中国派遣特别使团规避风 险提供智力支持。
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第一,本文主要从实践视角出发,对特别使团豁免的理论问题 鲜有涉及。第二,研究不够细致深入。本文追求尽量全面涵盖实践中影响特别使团豁免认 定的因素,所以在细节问题上缺少深入细致的研究。
一、特别使团豁免的认定
特别使团的历史由来已久,是历史最悠久的外交形式。如果将战国时代巧舌如簧的策 论者也算作特别使节的话,那么在中国历史上特别使团的出现远比常设外交使团早的多①。 而欧洲国家的现代外交是与欧洲资本主义的诞生和成长同步发展的②。在近代常设外交制 度形成后,特别使团逐渐被淹没在历史中。尤其是20世纪以前,特别使团主要用于婚丧、 就职、庆贺等礼节性仪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特别使团又重新焕发生机,承担了大 量秘密的、重要的双边或多边任务,成为战时外交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③。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国际合作的增加和航空运输业的发展,特别使团开始越来 越多地出现在不同的公务领域,派遣特别使团出访的情形也愈发常见。特别使团在其他国 家执行特殊任务时可能会因违反当地法律法规,或因第三国的引渡请求陷入诉讼纠纷。根 据一项外交实践调查结果显示,随着外交实践的发展,特别使团派遣到其他国家处理特殊 任务的主题越来越多样化,履行的职能也不再局限于外交和政治,与此同时,对于不同类 型的特别使团是否应统一归类,以便遵守一致的国际法规则,尤其是便利、特权和豁免方 面,实践中出现了较大的争议。
截至目前,《特别使团公约》仅有 38个缔约国,这反映出公约的编纂只取得了部分成 功。主要原因在于有关国家认为职能理由不能构成各种特别使团享有特权和豁免的依据, 所以不愿对特别使团成员给予完全的特权和豁免。④无论是实践中的惯常做法,还是公约的 明文规定,都要求派遣特别使团需征得接受国同意。然而,在实践中,即便是在公约缔约 国之间,也很少就派遣特别使团执行特殊任务签订专项协议⑤,接受国的同意在实践中成为 影响特别使团豁免认定一大因素。
影响特别使团豁免认定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特别使团的职能”,特别使团的职 能影响特别使团的豁免范围,有的国家给予特别使团同常驻外交使团相同的特权和豁免, 有的国家给予特别使团部分外交特权和豁免;二是在实践中未就派遣特别使团执行特殊任 务订立专门协议的情况下,很难证明接受国同意接受访问人员以特别使团身份访问,接受 国同意特别使团的时间和方式都会对特别使团的豁免认定产生影响。
① 陈雁:《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外交制度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 12 页。
② 陈乐民主编:《西方外交思想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年版,第 23 页。
③ 同上注①。
④ Ian Sinclair,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Cambridge: Grotius Publications,1987,p.61.
⑤ Satow, Satow's Diplomatic Practice,(I. Roberts (ed).,6th e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p.192.
(一) 特别使团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1969 年《特别使团公约》术语第一条,特别使团是指“一国经另一国同意派往该国交 涉特定问题或执行特定任务而具有代表国家性质之临时使团。”①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的注 解,特别使团应满足如下构成要件:
1. 访问者可以代表派遣国
第一个关键要素是代表性。无论访问者在派遣国是何种身份,在派遣国担任何种职务、 职务级别高低,只要在接受国执行具体任务时可以代表派遣国就具有代表性。国际法委员 会对“代表性”的评注意见指出,“访问者必须代表派遣国,这是特别使团的重要特征, 通过这一点可以将特别使团与其他正式访问区别开来②”,由此可以看出代表性的重要意义。 代表性的证明主要取决于派遣国和接受国间的具体要求。根据《特别使团公约》第 1(a) 项,为了处理具体任务或执行特殊任务,来访者可以出于执行任务的需要以各种各样的身 份代表国家,而不仅仅是从事政府间的业务。使团成员也可以作为国家的代表出席“重大 仪式”,如“加冕仪式”或“皇家婚礼”等礼仪性场合。在早期,出席仪式性场合也是派 遣特别使团的主要场合。到了现代社会,特别使团的场景适用性更加丰富,包括代表国家 出席奥运会等体育赛事、大型国际贸易博览会、文化交流年等活动。
实践中,并非只有政府官员才具有国家代表性,以其他身份访问受到接待的案例也 不在少数,如基辛格作为美国总统的特使访华。国家间的关系并不局限于政府部门间的 关系,议员或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也可作为国家的代表在适当场合代表国家。
2. 接受国同意特别使团访问
在《特别使团公约》编纂过程中,“同意”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在公约草案讨论环节, 同意的作用得到明显加强。在《特别使团公约(草案)》第一条术语中,增加了“经接受 国同意”的字样③。随后,国际法委员会在公约草案评注中,补充了一条评注,“(1) 一 国没有义务接受另一国的特别使团,除非该国事先做出接受的承诺,在这里,公约草案遵 循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条的要求。(2)实践中,根据派遣特别使团的不同目的, 派遣使团所需征求同意的形式有所不同,对于常驻外交使团,同意是正式的,而对特别使
① a “special mision” is a temporary mission, representing the state, which is sent by one state to another state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latter for the purpose of dealing with it on specific questions or of performing in relation to it a specific task. Available at United Nations, Treaty Series,vol.1400,p.231.
② Year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1967,Vol.II.p.348.
③ Ibid.,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latter the receiving state.
团的同意则采取极为多样的形式,从正式的条约到默示同意。”①这一条评注引起多国关注。 最终,在公约第二条,将“经后者同意”改为“事先通过外交或其他商定或双方可接受的 方式获得同意。”这里隐含了两个要求,一是事先,二是通过外交或其他商定的或双方可 接受的方式。
特别使团的职能由双方同意确定,派遣国必须事先告知接受国特别使团的组成和规模, 特别是计划派遣访问的人员的姓名和职务等一切必要的信息。可以说,特别使团的所有方 面都需要接受国的事先同意。接受国主管部门应提前被告知为执行此次任务所做的所有安 排。接受国考虑到本国的环境和条件以及特别使团的需要,可以拒绝接受规模不合理的特 别使团,并且可以在不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接受任何人作为特别使团成员,或通知 派遣国特别使团是不受欢迎的。
3. 执行任务的具体性
特别使团不同于常驻外交使团,特别使团执行的任务不应具有维持国家间一般外交关 系的性质。尽管特别使团有时被任命执行特别广泛的任务,甚至包括审查确定国家间关系 的总方针,但特别使团的任务在每一种情况下都应是具体的和明确的。特别使团执行具体 的任务是特别使团区别于其他商业、机构或私人代表的一个主要特点。特别使团执行的具 体任务是派遣国和接受国共同商议的结果。
4. 任期具有临时性
与常驻外交使团不同,特别使团的任期具有临时性的,主要表现在任务期限的有限 性,特别使团通常在任期届满或任务完成时结束。派遣特别使团不以国家间存在外交关 系为前提,特别使团任期的临时性意味着派遣特别使团更具有灵活性,可以在国家任何 有需要的时候派往其他国家执行特殊任务。
从定义可知,国际法委员会从代表性、临时性角度界定特别使团,强调接受国的同意 是派遣特别使团的前提。同时,国际法委员会在公约序言中指出将以职能必要性作为特别 使团特权和豁免的依据。根据公约定义可知,特别使团要具备国家代表性、执行的任务要 明确具体、任期是临时的三个要素,并需要征得接受国的同意,符合以上构成要件的使团 就是特别使团,才能够享有特别使团的特权和豁免。
① Year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1967,Vol.II,p.349.
(二) 影响特别使团豁免认定的因素
尽管通常而言,满足上述构成要件的使团就是特别使团,理应在接受国享有特权和 豁免。但在实践中,总有些影响特别使团豁免的因素。如一些实际发生的案件,英国王 室继承人访问美国,在美国某学校接受博士荣誉学位授予仪式,随后被诉涉嫌虐待北爱尔 兰在押人员;蒙古国家安全办公室主任前往英国为两国国家安全机构谋求联系与合作, 英国根据德国签发的引渡请求逮捕了蒙古国家安全办主任;伊朗政治领导成员之一、国 家副总理秘密访问西德,被西德海关检查出携带毒品;前中国商务部部长随访问团参加 中美商贸联合会在美国被诉;埃及军事情报局局长访问英国被诉应对拉布拉族的暴行负 有主要责任……,上述案件中的人员,在访问过程中在接受国涉诉,是否都有权享有管 辖豁免?
以上案件中的外事活动有一个共同特点,涉案人员均非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出访, 也并非是常驻外交使团在正常履行公务活动。他们是由一国派往另一国为特定目的展开 临时外交活动的特别使团。在现代外交关系中,这样的使团活动并不少见,但对于特别 使团的豁免问题,因缺乏广泛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在实践中缺乏权威性指导。
《特别使团公约》是在公约缔约国间适用的国际法。但是在缔约国数目较少,有关特 别使团主题的其他条约也较少的情况下,绝大多数国家仍以习惯国际法作为管辖特别使团 和其他正式访问者的规则。2013年9月,应英国代表团的要求, “特别使团豁免”问题列入 国际公法法律顾问委员会(CAHDI)第46次会议议程。会议上,CAHDI组织成员就这一 问题交换了意见,并商定起草一份调查问卷,旨在对这一领域的立法和实践进行概述。①调 查问卷共有八个问题,有36个国家对调查问卷进行了答复。这些问题涉及与特别使团豁免 相关的国家实践的不同方面,包括与该主题有关的国家立法问题。
《各国对“特别使团豁免”问卷的答复》汇编了 36个国家的答复。亚美尼亚、奥地利、 捷克共和国、芬兰、德国、意大利、荷兰、罗马尼亚、塞尔维亚、瑞士和英国等国家附上 本国的司法实践,并明确表示承认习惯国际法规定特别使团成员享有豁免。
《特别使团公约》在一定程度上是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公约反映,也对习惯国际法的 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皮诺切特案和逮捕令案中都认可公约在豁免问题上提供了有益
① CAHDI,Replies by States to the Questionnaire on “Immunities of Special Missions” (CAHDI (2018) 6 prov), Strasbourg, 11
July 2018,available at the CAHDI website<https://rm.coe.int/replies-by-states-to-the questionnaire-on-immunities-of-special- missio/168078b199.pdf>,p.3.(last visited 28 september 2021)
指导①。劳特派特国际法中心高级研究员迈克尔•伍德爵士指出,特别使团的习惯国际法规 则与《特别使团公约》相比,既广泛,也狭窄。广泛之处在于享有豁免的正式访问者类 别比《特别使团公约》预见的多。狭窄之处在于特权和豁免的范围较小,基本上局限于 人身不可侵犯性和刑事管辖豁免。②
人们普遍同意,经接受国同意的特别使团享有不可侵犯性和刑事管辖豁免。但习惯国 际法规则作为非成文法,对习惯国际法的适用在实践中往往容易引起争议和误解。尽管习 惯国际法规定特别使团享有豁免权,但是在实践中并非所有的特别使团都能享有豁免,影 响特别使团享有豁免的因素有很多,如“法国财产委员会豁免案”对于非政治职能的特别 使团是否享有特权和豁免的疑问③;“库尔特•巴特诉德国调查法官案”中对高级官员范围 的讨论④……此外,接受国同意派遣特别使团是特别使团享有豁免的前提,但是在实践中几 乎没有国家会对每一次派遣特别使团执行外交任务进行专项协议。即使存在相关协议,优 秀的外交家都善于抓住时机尽可能多的完成任务,对于超出使团职能范围外的行为是否仍 能享有豁免。同时,实践中特别使团要执行的任务不乏具有保密性,对于需要高度保密的 特殊任务,如何在保密的前提下取得接受国的同意。在此种情况下,如何取得接受国的同 意,或者说如何证明特别使团已经得到接受国的同意,将成为特别使团豁免认定的关键。
对于上述问题本文将结合案例对实践中影响特别使团豁免认定的因素进行逐一分 析。
① R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Freedom and Justice Party)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Foreign and Commonwealth Affairs [2016] EWHC 2010 (Admin),International Law Reports, vol. 172,pp.714-715.
② Michael wood, The Immunity of Official visitors, in Erika de Wet, Kathrin Maria Scherr and Rudiger Wolfrum(ed), Volume 16, Max Planck Yearbook of United Nations law, Leiden: Brill Academic Publishers,2012,p.37.
③ Arthur Watts, 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 of Special Missions: The French Property Commission in Egypt, 12 Int. Comp. Law. Q.1388(1963).
④ Khurts Bat V. Investigating Judge of the Federal Court of Germany [2011] EWHC 2029(Admin), International Law Reports, vol.147,pp.652-654.
二、 特别使团的职能对豁免认定的影响
特设外交根据其职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履行政治职能的政治性使团,另一类是履 行非政治职能的技术性使团。对于是否应将这些特别使团统一归类,以便他们遵守同样的 国际法规则,尤其是在便利、特权和豁免方面,是否应严格区分政治职能的特别使团和技 术职能的特别使团,在《特别使团公约》的编纂过程中产生了巨大的争议。
(一) 特别使团的职能对“特别使团”定义的影响
《特别使团公约》在编纂过程中,“特别使团”的定义引起巨大争议,是否应该在定 义中根据使团的不同职能区分不同类型的特别使团,以便将他们限制在公约所设想的真正 应享有特权和豁免的人员范围内,各方意见不统一。国际法委员会为编纂《特别使团公约》, 先后任命了两位特别报告员。两位特别报告员拟定的公约草案,在“特别使团”的术语定 义中对特别使团职能的要求存在明显的不同。
1959年,国际法委员会在第^一届会议上指定桑德斯特伦罗姆(A.E.F. Sandstrom)为 特别使团问题的特别报告员。在第十二届会议上,桑德斯特伦罗姆向国际法委员会提交了 “特别外交”报告,包括关于特别使团问题的三个条款草案及评注。根据报告中的内容, 为常驻外交使团制定的特权和豁免规则也适用于特别使团。桑德斯特伦罗姆在其报告中将 “特别使团”定义为“特别使团是一国派往另一国执行特别外交任务的外交使团”①。根据桑 德斯特伦罗姆报告中的内容可知,其主要从使团执行任务的特殊性角度定义特别使团,没 有考虑使团的不同职能。②由此可以推知,桑德斯特伦罗姆认为,只要是执行特殊外交任务 的使团都是特别使团。这一点似乎主要是为了与常驻外交使团区别开来。
1961年12月28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1687 (XVI)号决议,请国际法委员会进一步 研究特别使团问题并向联大报告有关情况。1963年国际法委员会任命米兰•巴托斯(Mr. Milan Bartos)为特别使团问题的第二任特别报告员,并决定他应在1961年《维也纳外交 关系公约》各项规定的基础上编写条款草案,同时提请注意,特别使团无论在职能上还是 性质上都是不同于常驻外交使团的机构。
米兰•巴托斯共提交了四份报告,其中第三份报告给出了“特别使团”的定义。同桑德 斯特伦罗姆的定义比起来,米兰•巴托斯不仅没有将特别使团限于外交使团,而且没有采纳
①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1960, vol.II,p.112.A “special mission” is a diplomatic mission sent by one State to another for a special diplomatic assignment”.
② Ibid.,p.109,para.11.
部分国家提出的,应根据使团的职能区分不同类型的特别使团的意见。米兰•巴托斯在其第 一份报告中未直接定义特别使团,但指出特别使团根据其职能可以分为两大类别:政治性 使团或技术性使团。技术性使团因其多样性难以完全列举,包括但不限于贸易关系、金融 关系、文化关系、科学关系、通信关系等方面。①米兰•巴托斯在其第二份报告中记录了国 际法委员会对“特别使团”一词应仅指具有政治职能的使团还是也包括技术职能的使团的 辩论发言。在其第三份报告中将“特别使团”定义为“特别使团是一国提议在征得另一国 同意的情况下派往该国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特别使团”②。第四份报告沿用第三份报告的定 义。
米兰•巴托斯在第三份报告中关于“特别使团”的定义突出了特别使团的临时性,并在 定义中规定特别使团应征得接受国的同意。同桑德斯特伦罗姆的定义相比,米兰•巴托斯删 除了使团“外交”性质的要求,将特别使团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类型的使团。
1967年《特别使团公约(草案)》中,将“特别使团”定义为一国派往另一国处理该国 具体问题或执行与该国有关的具体任务的具有代表性和临时性的使团;”③该条草案从定义 上阐述了成立特别使团应满足的构成要件,以便满足公约意图规范的使团性质。国际法委 员会对该定义表示:④
(i) 使团必须由一个国家派往另一个国家,此处的“使团”不包括为政治活动派遣的 使团,同时国际法委员会认为公约草案不处理向叛乱或内战各方派遣或接受特别使团的问 题。
(ii) 使团必须代表派遣国。国际法委员会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代表派遣国的特 别使团是将特别使团与其他使团或正式访问区分开来的关键。
(iii )特别使团必须执行具体的任务,不应具有负责维持国家间一般关系的常设使团 的性质。尽管实践中,一些被任命的特别使团执行广泛的任务,包括审查甚至确定有关国 家间关系的总方针。但是特别使团执行的每项任务都是明确具体的,不同于《维也纳外交 关系公约》第3条第1款(a)项规定的代表派遣国的常驻外交使团的一般性职能。
①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1960,vol.II,p.78.
② Ibid.,p.152. A “special mission” is a temporary special mission which a State proposes to send to another State, with the consent of that State, for the performance of a specific task.
③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1967,vol.II,P.348. A “special mission”is a representative and temporary character sent by one state to another state to deal with that state on specific questions or to perform in relation to the latter state a specific task.
④ Ibid.(iv)特别使团的临时性。临时性表现在任务期限的相对短暂性或任务的具体性。特 别使团通常在任期届满或任务完成时结束。而某些常驻外交使团在特定职权范围内履行外 交职责,如常驻援助代表团、经济和工业合作代表团、移民和贸易代表团等等,都不具备 特别使团的临时性特征。
《特别使团公约(草案)》中“特别使团”的定义部分引起各国的争议。澳大利亚政府 认为,目前公约草案及其评注并没有充分反映国家可以自由决定特别使团的含义,同时, 澳大利亚政府认为也很难在公约中对某些类型的特别使团做出保留,并坚持认为,公约应 进一步努力澄清并明确限制公约草案中特别使团的适用范围。①日本政府也表示,在公约草 案中最好准确的说明“成员”一词的含义及“特别使团”一词的范围和性质,必须明确界 定“特别使团”,以便将他们限制在公约草案设想的应享有特权和豁免的人员范围内。②美 国政府指出 “特别使团”的定义至关重要,因为它必然决定条款草案的范围。同时,美国 认为,有些特别使团应得到特殊对待,为仪式或正式场合派出的特别使团与技术性使团的 职能不同,这种差异应在公约中得到承认,同时还应考虑到特别使团的级别。③
但同时,也有部分国家认为从具体职能角度区分特别使团的性质值得怀疑。智利政府 表示,一方面,有些政治性特别使团的任务是一般性的,而不是“具体的”,没有事先界 定;有些特别使团的职能随着谈判的进行而逐渐扩大。另一方面,部分特别使团的具体任 务是在接受国长久执行的,因此不在本草案规定的范围内。基于上述原因,最好从特别使 团的临时性特征来界定特别使团。④捷克政府也表示,对特别使团的类别进行区分无疑是非 常困难的,而且由于发展较快,某些分类可能已经过时,以职能必要性为理论基础的豁免 规则更符合国际法的现状和各国的现实需要。⑤芬兰政府从实践出发表示,特别使团被国家 越来越多的使用,特别使团的性质和组成也变得纷繁复杂。谈判重要政治事务的特别使团 和被派遣执行纯技术性任务的外交使团有可能是同一个使团。⑥加蓬政府同样表示,在非洲 国家,特别使团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特别是传递派遣国或政府首脑的书面或口头信息,以 及由于技术方面的依赖性,技术性职能的特别使团的数量往往迅速增加。⑦
①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1967,Vol. II,p.372.
② Ibid., p.387.
③ Ibid., p.398.
④ Ibid., p.378.
⑤ Ibid., p.380.
⑥ Ibid., p.381.
⑦ Ibid., p.382.
对特别使团定义的争议主要源于公约草案谈判期间,各国代表提到的区分不同类别特 别使团的问题。巴西代表认为,国际法委员会已经放弃了在定义中区分政治性使团和技术 性使团的想法。原因在于政治性使团可能要执行技术性任务,技术性使团也可能具有重要 的政治职能。①马里代表则认为应考虑特别使团本身的性质,特别使团数量众多,性质各异, 明智的做法是将相关规则的适用范围限制在明确界定的特别使团类别。②芬兰政府就这个 问题发表意见称,国际法委员会在制定公约时应设法限制豁免条款的适用范围,至少应明 确区分不同类别的特别使团,并尽可能精简条款。③在公约讨论期间,印度代表坚持其立场, 对于特别使团的特权和豁免不应基于正式的标准,而应基于“职能必要性”。印度方面担 心不适当地扩大被授予外交特权和豁免的特别使团工作人员的类别可能会使他们与常驻 外交使团处于同等地位,从而导致很多问题。④尼日利亚代表则认为,应根据特别使团成员 的职能而不是其个人身份给予他们特权和豁免。⑤
国际法委员会成员内部,对特别使团的概念是否应限于政治职能的特别使团,也进行 了热烈的讨论。在国际法委员会第十六届会议的一般性讨论中审议了这个问题。国际法委 员会许多成员就“特别使团”一词是否应理解为仅指明确具有政治职能的特别使团发言。
维尔德罗斯(Mr. Verdross)首先发言。他认为,在代表国家的官方交往中,既有技术 职能的特别使团,也有政治职能的特别使团,因此,特别使团豁免规则应涵盖所有类型的 特别使团。雅西恩(Mr. Yassen)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德卢纳(Mr. de Luna)也认为不应区分政 治职能的特别使团和技术职能的特别使团。卡迪乌(Mr.Cadieux)同样认为,强调特别使团的 政治或技术职能,不如考虑特别使团的级别和性质重要。帕尔(Mr. Pal)说,没有理由将特别 使团的概念局限于纯粹的政治活动;鉴于最近实践发展,技术性特别使团显然也应包括在 内。埃利亚斯(Mr. Elias)认为,在特别使团中很难区分政治和技术事项。阿戈(Mr. Ago)坦言, 他认为区分政治性特别使团和技术性特别使团是荒谬的。埃利安(Mr. El-Erian)认为区分政 治性特别使团和其他特别使团绝非易事。希门尼斯•德阿雷查加(Mr. Jiemenez de Rechaga) 说,虽然他同意应研究政治性特别使团和技术性特别使团,但将它们包括在内并不意味着 所有特别使团都应遵守同一套规则。津冈(Mr. Tsuruoka)认为,政治性特别使团和技术性特
①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1966 ,Vol.II,P.130,para.30.
② Ibid.,para.33.
③ Ibid.,p.130,para.34.
④ Ibid.,p.143,para.166.
⑤ Ibid.,p.143,para.167.
别使团之间的区别在实践中不是很大。卡斯特伦(Mr. Castren)表示,原则上同意没有必要区 分政治性使团和技术性使团,但认为管理特别使团的规则可以因分配给它们的职能而有所 区别。童金(Mr. Tunkin)认为一个使团是执行一项政治性任务还是技术性任务并不重要;关 键的一点在于,它应该在与另一国的关系中代表该国。在关于这一点的辩论中,最后一位 发言者阿马多(Mr. Amado)在谈到问题的实质时得出一个结论:“国际法委员会放弃将技术 特别使团视为一个特殊类别的想法是正确的,因为在现代社会,主权不仅体现在传统的政 治事务中,也体现在技术事务中。”①
特别报告员米兰•巴托斯认为,在现代国际关系中不应再拘泥于保守的观点,即认为临 时外交仅由礼仪性特别使团组成,或由某些执行政治任务或本身具有代表国家性质的人员 组成。特设外交根据其职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政治职能的政治性使团,一类是非 政治职能的技术性特别使团。后者由于其多样性难以完全的列举,包括贸易、金融、文化、 科学、通信等方面的关系。在米兰•巴托斯提交的报告中,临时外交不仅包括纯粹政治职能 的代表,还包括那些具有技术性质的代表。如今,常驻外交官的职能也不再仅仅局限于外 交和政治,随着两国交流深入发展,两国间在技术、科技、文化、通信等方面的需求也随 之提高,常驻外交使团的成员组成也涵盖更多在某些领域有专业技术能力的专家、顾问, 只要他们是通过代表其主权国家和维持国际关系来履行职能,就没有人会质疑他们的外交 性质。常驻外交使团成员是如此,特别使团成员也可以由更多样的技术性人员组成,这些 人在代表国家出访时,也应被纳入临时外交的行列。
根据一项对外交实践的调查显示,随着外交实践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特别 是 1945 年以来,特别使团获得了新生。他们越来越频繁的被派遣到其他国家处理特殊任 务,他们履行的职能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处理的主题也越来越多样化。对于是否应将不同 职能的特别使团统一归类,以便他们遵守同样的国际法规则;尤其是便利、特权和豁免方 面,是否应严格区分政治职能的特别使团和技术性使团,米兰•巴托斯的个人建议是,具有 外交和政治职能的特别使团和技术性使团都应被视为特别使团。
实际上,以前的习惯的确区分政治(外交)任务和技术任务。前者原则上获得完全豁 免,而后者只获得职能豁免。但实践中出现了一个问题,是否应给予特别使团成员完全和 无限的管辖豁免,或仅在履行职能所必要的范围内给予豁免,国际实践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①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1967,Vol.II,p.25.paras.174.
国际法委员会没有采纳。米兰•巴托斯认为,适当的解决办法是原则上给予所有特别使团职 能豁免。
《特别使团公约》的最终文本没有采纳多数国家对特别使团术语定义应体现使团性 质的提议,根据公约定义只要满足代表性和临时性并取得接受国同意的使团都是特别使 团,均能享有特权和豁免。特别使团公约术语定义未体现对不同职能的使团区分适用公 约规则,尤其是特权和豁免规则,似乎成了公约取得广泛接受的障碍。正如辛克莱 (Sinclair)的评价所言,逐步制定和编纂公约的努力只取得了部分成功,原因显然是有 关政府认为职能理由不能构成各种特权和豁免的依据,所以不愿对特别使团及其成员给 予这些特权和豁免。①
(二) 特别使团的职能对豁免范围的影响
法国财产委员会豁免案,对法国财产委员会是否应享有豁免的问题,表明实践中对 不同职能的使团享有的豁免范围的争议。法国和埃及的外交关系因 1956 年的苏伊士事件 而中断,直到1968 年4 月才恢复外交关系。在外交关系中断期间,法国和阿拉伯联合共 和国于1958年8月22日在苏黎世签订了一项协议(“苏黎世协定”)。协议主要规定,在 苏伊士时期,法国在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埃及领土上被扣押的财产应如何处理。根据协议 的内容,法国在埃及设立一个法国财产委员会,协助执行协定。法国财产委员会是一个 由法国专家组成的委员会,财产委员会的成员大多数为法国外交部门的工作人员。 1961 年,法国财产委员会的三名成员在开罗因涉嫌间谍罪、密谋反对国家和计划暗杀纳赛尔 总统罪名被逮捕。
在本案中,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是否有义务给予法国财产委员会成员管辖豁免?辩方认 为,法国财产委员会应享有豁免权。法国和埃及政府于1988年8月22日缔结的《苏黎世 协定》,确立了法国财产委员会的地位,并在第六条中规定,法国财产委员会成员有权获 得履行其职能所需的一切便利、特权和豁免。“被捕的法国财产委员会是法国政府为执行 一项国际协定,且经埃及政府同意的特别使团的成员,这些人根据习惯国际法规则,享有 与常驻外交使团类似的外交地位。”②同时,辩方认为“特别使团”的定义包括法国财产委
① Ian Sinclair,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Cambridge: Grotius Publications,1987.p.61.
② Arthur Watts, 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 of Special Missions: The French Property Commission in Egypt, 12 Int. Comp. Law. Q.1389(1963).
员会。法国财产委员会可以根据1959年阿拉伯联合共和国通过的第216号法律①,享有特 权和豁免。
检方首先否认法国财产委员会具有任何外交地位。根据埃及政府在1959年4月18日 致瑞士大使的照会内容,瑞士大使馆仍是负责英国和法国在阿拉伯联合共和国的利益保护 国,并将继续是两国政府间进行外交活动的沟通渠道②。由于法国财产委员会没有外交地位, 法国财产委员会享有的豁免范围和内容取决于财产委员会的职能。从苏黎世协议的内容来 看,法国财产委员会的职能仅限于经济、财产和文化事务。而法国代表从事间谍活动和其 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超出其协议规定的职能范围,因此不再受到豁免的保护。③对于这个 问题,法国方面则认为,埃及对财产委员会的指控毫无根据,外交豁免必须是全面的和绝 对的,否则将失去意义。特别使团的豁免不能通过对职能范围的限制性解释缩小范围。④ 同时,埃及检方在起诉中引用芬顿纺织协会诉克拉辛案,用以证明阿拉伯联合共和 国第216号法律虽给予了特别使团特权和豁免,但管辖豁免的范围仅限于特别使团的公 务行为,对于公务活动以外的行为,如本案涉及的密谋危害国家和间谍的活动,则不享 有管辖豁免。⑤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定法国财产委员会成员不享有特权和豁免,应立即 驱逐出境。
法国财产委员会豁免案涉及的一个主要问题在于对法国财产委员会性质的认定。法国 方面认为财产委员会属于临时外交使团,而埃及检方则以法国财产委员会不属于外交使团, 且行使的是非政治职能,所以不能享有豁免。对于法国财产委员会是否享有特别使团豁免, 其本质是对特别使团含义理解的差异,即特别使团是否仅限于政治职能的使团,是否只有 履行政治职能的使团享有特别使团的豁免。
对于特别使团的职能范围,在公约编纂过程中因存在较大的争议,导致国际法委员会 没有在《特别使团公约》中制定同一九六一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条和一九六三 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五条对应的界定特别使团职能的条款。但根据《特别使团公 约》第三条的规定:“特别使团之职务须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订定之。”⑥从这一规定可
① Journal Offieiel it la Ripublique Arabt Unit, No. 198 bis, of September 16, 1969.
② 在法国和埃及的外交关系因 1956 年苏伊士事件中断期间,瑞士政府通过瑞士驻开罗大使馆对法国利益负责。
③ Arthur Watts, 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 of Special Missions: The French Property Commission in Egypt, 12 Int. Comp. Law. Q.1391(1963).
④ Ibid.,1392.
⑤ Ibid.,1398.
⑥ The functions of a special mission shall be determined by the mutual consent of the sending and the receiving State.
知,特别使团的职能可由派遣国和接受国灵活决定。事实上,特别使团的职能具有多方面, 无法逐一列举,特别使团无论是礼仪性的,还是政治性的,无论是参与国际谈判还是解决 具体问题,不外乎都是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和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与合作。”① 有学派观点指出,外交应完全限于严格意义上的政治任务,特别外交的概念并不延伸 到“技术”任务。因此,只有政治性使团才属于特别使团,享有特别使团的特权和豁免。 埃及在法国财产委员会豁免案中正是基于同样的考虑,法国财产委员会根据协议的内容执 行的是非政治性职能,因此不能享有完全的特权和豁免。加之,法国财产委员会成员的行 为超出履行职能的必要范围,必然不能享有豁免。
(三)小结
对于特别使团的职能与“特别使团”含义的理解及对豁免范围的影响,不同主体有不 同的考虑。一种是认为不应以使团的职能差异区分不同性质的特别使团,国际法委员会内 部和特别报告员米兰•巴托斯持此种立场,反映在《特别使团公约》中,即在特别使团的定 义中,没有区分不同职能的特别使团,也没有制定有关特别使团职能的具体条款,仅在《特 别使团公约》第三条中规定,特别使团的职能由两国共同决定。另一种是认为在特别使团 的定义中应明确体现区分不同职能的特别使团,除了在公约草案中发表意见外,反映在实 践中,即对执行非政治性职能的特别使团,享有豁免的范围以使团的职能为依据,对超出 使团职能的行为不能享有豁免。
特别使团的职能不应成为影响特别使团豁免的因素。特别使团的职能是派遣国和接受 国共同协议约定的,体现了派遣国和接受国的共同意志。不同的职能差异仅反映不同的任 务需要,而不体现使团性质的差异,因此不能仅从特别使团的职能差异影响特别使团的豁 免认定。国际关系问题极具复杂性,并不局限于政治性问题。鉴于国际社会在技术领域合 作不断扩大的现实需要,技术性使团也呈现多样性特征,随着社会实践的不断发展,也将 呈现更多新的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形式。
特别使团的价值不会因为使团职能的差异而有变化或减弱。随着国家间交流深入发展, 国家间在技术、科技、文化、通信等方面的合作交流需求也随之提高,具有不同专业技术 能力的专家组成的特别使团,代表国家派遣到其他国家执行特殊任务用以维持或发展国家 间友好关系。特别使团的价值不会因为使团职能的差异而有变化或减弱。越来越多的经济
① United Nations, Treaty Series,vol.1400,p.231.
使团、文化使团被派遣到其他国家执行特殊任务,特别使团的类型也从早期的礼仪使团、政 治使团发展为种类丰富、职能多样的临时使团。特别使团的豁免也应同国际法委员会在《特 别使团公约》序言中的主张一样,确认特别使团享有特权与豁免,其目的非为个人谋利益, 而在确保代表国家之特别使团能有效执行职务。从这一点来说,根据特别使团的职能性质 区分不同类型的特别使团是没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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