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1 日期:2022-11-15 15:32:17 点击:321
第四章平台经济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
上文对平台经济典型商业模式的分析中发现,网络销售类平台中的税收要素 界定相对较为清晰,税收征管难题更多体现在相关法律的进一步明确、发票的有 效性以及涉税信息的拿握方面。对于娱乐服务类平台,由于其涉及的领域较广, 交易模式较为复杂,在税收制度、税收法律适用方面都存在一定争议,同时税收 征管水平的相对落后也不利于对平台经济的管理。总结上述问题,本部分从税收 制度和法律关系、税收征管模式、以及税收营商环境的角度对平台经济税收征管 面临的挑战展开分析。
第一节平台经济税收制度不完善
一、 纳税主体难以准确确定
在平台经济这种新业态下,B端 般是已经进行税务登记的商家,征税对象 难以准确确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C端。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C端个人属于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进行相关税务登记。对于服务娱乐类平台的C端,符合规 定的也应该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或者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但是在实践中,C端个人在进入平台经营时大多数没有进行税务登记。其原 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平台经营者只需要在平台内登记相关信息就可以进行经营, 门槛较低。一是平台企业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三是 平台经济的交易具有虚拟性,使得税务机关难以监管相关经营活动,强化了平台 经营者不办理税务登记进而逃避税款的心理。确定纳税主体是进行税收征管的起 点,纳税主体难以确定使得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具有很大难度。
二、 所得性质难以准确划分
由于平台经济具有信息连接性、主体多元性和跨界融合性,相关业务交易变 得复杂、收入来源更加广泛、经营实质更加模糊,所得性质往往难以准确判定。 例如:对于滴滴平台提供的服务而言,如果将其视为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则其 取得的收入属于交通运输服务业;如果将其视为整合资源、提供信息的中介组织, 则适用于现代服务业。相应地,滴滴司机所得的性质也会囚其与平台之间关系的 不同而不同。又如:对于网络主播取得的打赏收入,按照赠与所得和劳务报酬所 得进行征税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再如:灵活就业人员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按照其经营实质可 以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或者经营所得,这需要纳税人或者代扣代缴者进行准确的 区分,然而在现实中,存在一些灵活用工平台不加以区分而统一选择征收率较低 的所得性质。
所得性质的界定进一步关系到税目税率的确定,是能否准确核算应纳税额的 基础。如果所得性质难以准确界定,则无法有效支撑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征管工作。
表4-1所得性质争议焦点 | |
所得 | 所得性质争议焦点 |
滴滴平台提供的服务 | 交通运输服务业\现代服务业 |
滴滴司机取得的收入 | 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 |
网络主播取得的打赏收入 | 劳务报酬所得\赠与所得 |
灵活就业人员取得的收入 | 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 |
三、税收管辖权不明确
平台经济在互联网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依靠互联网的特性,平台经济扩大了 传统销售行为的交易范围,商家入驻平台后可以在全国甚至全球范围内销售商品 或者提供服务。根据目前我国税法规定,增值税的分享原则实行的是生产地原则, 对应到平台经济,就是平台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但是平台经济交易的 实际情况却是:平台企业一般承担的是中介的角色,为供给方和需求方提供信息 交流的渠道,主要是收取广告费、服务费或者获取分成收入,平台本身并不直接 销借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而实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供给方和平台企业一般都不在 一个地区,所以会出现税收收入和税源相背离的情况。例如:滴滴平台总部机构 设立在天津市,但是滴滴司机是来自全国各地的,如果滴滴平台取得的收入都归 属机构所在地,而实际提供服务的地区却没有税收收入,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 税收公平原则。
这种挑战会带来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会引起各地政府对税收管辖权的争 夺,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平台经济汇聚大量的资源,可以带来大量的就业机 会,带动地区经济发展,所以各地政府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平台企业,争取税 源。另一方面也会给平台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带来税收征管压力。平台企业落 户之后,会产生大量代开发票或者申领大额发票的需求,加之线上交易真实性难 以核验,发票难以监管,这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节现行税收法律难以适应平台经济税务关系
一、平台代征存在合法性争议
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为解决众多自然人的税收征管问题,一些地区采用委 托代征模式。即税务机关委托具有规定条件的单位代征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 税款。从理论上看,委托代征模式可以借助平台企业的优势,帮助税务机关代征 零星分散税款,不仅可以减轻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压力,同时也有利于增加税收。 然而,由于委托代征制度的相关规定不能完全契合平台经济的新业态,在实践中 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各地对委托代征模式的态度不一致。现阶段,《委托代征 管理办法》并没有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代征人 的资质要求,导致各地对委托代征模式持有不同的态度。有些地区从现行规定出 发,认为灵活就业人员应该属于独立的纳税主体,不适用委托代征;有些地区则 支持对符合规定的平台企业授权委托代征资质,从而推进平台经济的发展。第二、 由于税务机关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信息掌握甚少,取得委托代征资质的灵活用工平 台可能会出现虚开发票或者少缴税款现象,此外,未取得委托代征资质的灵活用 工平台可能会虚假代征,侵犯灵活用工人员的权益。关于委托代征在平台经济领 域的法律适用性以及进一步的规范管理,仍需进一步研究,做出明确规定。
表4-2各地关于委托代征的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 | 态度 | |
江西 | 灵活用工人员办理税务登记后,属于具有独立纳税能力的纳税主体,应依 法按期自行纳稅中报,不属于委托代征稅收的范围,但灵活用工人员可授 权平台企业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 反对 |
重庆 | 委托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征零散税收暂不符合委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 纳”范畴。 | 反对 |
海南 | 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应该按照要求与所在重点园区双方签署对集群注册个 体工商户承担管理责任的协议。 | 反对 |
广西 南宁 | 符合《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委托代征代开管理条件的南宁市灵活 用工运营监管平台的运营企业,可与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由南宁市灵 活用工运营监管平台的运营企业向本平台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的个 体工商户类等灵活用工人员代征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 | 支持 |
天津 |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与主管税务机关建立委托代征关系后,方可到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汇总代开发票,代征税款。 | 支持 |
湖南 | 为推动平台经济的发展,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履行委托代征职责,实行持续 化管理、精细化管理,严禁出现对收到的委托代征申请一刀切的现象。 | 支持 |
二、各主体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
在税收协同共治的背景下,明确平台经济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础。平台 经济大多数经营者属于自然人,具有虚拟性和隐蔽性,税务机关很难准确掌握合 同流、资金流和票据流,为税收征管工作增加了难度。但是平台企业依托互联网 平台进行线上交易,互联网平台在交易中承担中介角色,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 所、瓷金流转渠道等等,不仅掌握了平台经营者的姓名、地址、银行账号等基本 信息,也对平台上进行的交易时间、金额等信息有着准确的记录,因此,平台企 业的协助对于税收征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目前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对平台企业在信息报送义务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了商务法》明确了电了商务平台具有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相 关信息的义务,但是并没有对报送信息的时间、方式等具体细节进行说明。权利 义务关系的不明确不利于发挥平台企业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作用,同时造成税款 流失,一定程度上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第三节税收征管水平仍需提升
一、 税收发票管理有效性下降
发票管理是税收征管中的关键-环。虽然目前增值税电子发票也已经投入普 遍使用,但是在平台经济下,“以票控税”的模式仍然无法满足税收征管的需要 T,原因在于以下两点:第一,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大量自然人进入平台销售 货物或者提供服务,他们纳税意识较低,基本不会主动开具发票,加之前文论述 的大量自然人并没有进行税务登记,所以税务机关也无法及时获取发票开具情况o 第二,虚开发票风险大大增加。首先,交易方式的无纸化使得交易数据易被篡改, 数据真实性难以核验。其次,平台经济的业务比较复杂,并且有大量自然人加入, 在平台企业代开发票环节易产生虚开发票的风险。比如:灵活用工平台在为用工 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易通过虚增业务量甚至虚构交易的方式虚开发票。
以票控税模式的不适用导致税务机关缺少了解商家信息流、资金流的重要途 径,是亟待解决的税收征管难题。
二、 数据获取与整理能力有待提升
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中,数据是关键的要素,对于掌握业务流向和资金流向, 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有重要作用。由于平台经营者分布比较广泛,交易范 围也较为广泛,一笔交易可能会涉及到多个地区,交易信息较为分散,难以收集 整理。同时,平台交易信息具有不对称性,税务机关处于信息劣势,需要通过拓 宽数据获取渠道取得完整真实的信息。但是目前的数据获取渠道较为有限,对数 据的整理应用也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存在部 门间的数据孤岛,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合作较弱。面对海量的数据,如果税务机关 与其他部门之间缺少交流,则减少了数据资源的获取途径,需要花费更多时间精 力获取数据。目前来说,金税三期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税务部门内部的数 据共享,并且对进行了一定的数据整理与分析工作,但是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合作 程度仍然不高,数据在部门之间自由流动的难度较高。第二,数据采集标准不统 一。随着信息化的推进,信息系统和大数据平台日益增多,除了税务机关开放的 统一平台,也有较为分散的独立系统,这些系统由各地自行开发,在内部使用, 有独立的数据采集标准,造成各部门之间数据采集重复、格式和口径也不统一, 不利于数据的进一步盘活利用与共享。第二,目前税务机关与第二方平台的信息 交流较少,缺少统一的全国涉税数据共享与互助规范,第三方平台的信息优势没 有被充分利用。
三、税收监管难度加大
在传统的交易形式下,税款的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或者核定征收,税收监管 和稽查也依赖于纸质的凭证。但是对于平台经济,交易无纸化使得传统税收监管 的渠道难以发挥作用,电子凭证具有可篡改性,也进一步使得税收监管的难度加 大。其次,平台经济的发展要求税收监管与时俱进,利用现代化手段完善监管机 制,但是目前税收监管的智能化水平不够高,风险控制的手段也相对比较单一, 对于新技术的应用仍需加强,亟待完善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机制。最 后,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涉及到多个监管主体,比如税务、工商、银行等,目前的 税收共治格局还没有完全形成,各个监管主体缺少沟通和联系,各自为政,难以 形成综合性、全方位的税收监管格局。
第四节平台经济税收营商环境仍需优化
不同纳税主体税费负担不均
为了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工作应该遵循税收公 平原则,确保市场主体享受相同的税收政策,但是平台经济的不同纳税主体存在 税负差异。从平台企业的角度,平台企业具有纳税义务,需依法缴纳增值税和企 业所得税。对于增值税,不同的平台企业根据业务性质不同适用对应的税目税率; 但是对于企业所得税,则涉及到成本费用列支问题,按照规定,平台企业发生支 出项日,需要索要发票,凭发票列支成本费用,但实务中,对方多为自然人,大 量平台企业不要求其提供发票,而是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种方式 容易造成不同平台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的税收差异。
从平台经营者的角度,平台内经营者一般有两种身份,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 目前平台内经营者还多为自然人的身份,难以亨受个体工商户的相关税收优惠政 策,从而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均。在增值税方面,根据不同的情况判断是否适用小 规模纳税人15万兀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自然人如果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可享受该政策;如果不办理税务登记,则需要按次纳税,不适用该政策;个体工 商户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该政策。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收入性质的认定不 同导致税负差异,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适用最高税率为35%,但是自然人 收入如果被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则最高税率为45%。不同主体的税费负担如表 4-3、表4-4所示。
表4-3不同主体税费负担比较分析
增值税 | 个人所得稅 | ||
自然人 | 临时稅务登记 | 按期纳税,享受月销售额15万元以 下免征增值税 | 1. 劳务报酬所得 2. 经营所得 |
不办理税务登记 | 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300-500元 | ||
个体工商户 | 若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月销售额 | 1.经营所得 | |
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 2.部分地区核定征收 |
表4-4不同所得税费负担比较分析
劳务报酬所得 | 经营所得 | |
税率 | 1.纳入综合所得 | 1.5%-35%超额累进税率 |
2.3%-45%超额累进税率 | 2.部分地区核定征收率 | |
缴纳方式 | 支付方预扣预缴,次年进行汇 算清缴 | 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月度 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次年办 理年度汇算 |
二、纳税遵从度较低
提高纳稅遵从度可以降低税收征管的成本,形成良好的税收环境。平台经济 下,纳税遵从度较低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从纳税人角度看,纳税 人自身的纳税意识较低。由于平台经济的纳税主体大多数为自然人,有的自然人 不知道自己从事的经营活动需要纳税,有的自然人虽然知道自己负有纳税义务, 但是由于受到同行业其他人的影响或者出于侥幸心理,往往选择不主动纳税。在 这种情况下,需要税收宣传的引导和加强监管的刚性约束。第二,从税务机关的 角度看,纳稅服务的不到位会导致纳税成本偏高,也不利于纳税遵从度的提高。 平台经济属于新业态,无论是交易形式还是特征都与传统交易有所不同,纳税需 求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税务机关需要提升精准化服务水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 需求,精准推送税收政策,提供纳税服务。
第五章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经验借鉴
如上文所述,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税收征管体系形成冲击,从而造成一 定的税收流失。为了应对挑战,美国、印度、法国等国家进行一系列的税收征管 实践,为我国提供一定的借鉴,国内有些省份也纷纷探索新的税收征管模式。本 部分将整理分析国内外关于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的实践经验,为后文优化税收征管 的建议提出奠定皋础。
第一节国外关于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的实践经验
一、 美国的平台经济税收征管实践
(一) 出台相关法规
美国在平台经济税收征管方面的实践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而变化,在发展初 期,美国出台针对性的税收政策,比如美国财政部在1996年颁布的《全球电子 商务选择性稅收政策》不提倡对电子商务征收任何新的税收,1998年10月发布 的《互联网免税法案》、2004年颁布的《互联网税收不歧视法案》等税收政策都 侧重强调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激励,通过免税促进平台经济的发展。平台经济发展 到一定程度后,也带来了税收流失问题以及税收管辖权的争议,为了维持平台经 济的持续发展,美国在2013年出台了《市场公平法案》,开始对线上交易征税, 保证公平性,但同时也制定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其发展。
(二) 建立雇主识别号制度
美国的雇主识别号制度相当于税收领域的身份证,依靠雇主识别号,税务机 关可以査询平台内企业的经营情况,企业的线上交易以及纳税申报都要根据自身 雇主识别号进行,雇主识别号制度辅以美国公民的纳税识别号,税务机关可以全 面了解公民的日常经济交易,为税收征管带来便利。同时,美国也开通“共享平 台经济税收中心”专栏,平台经济纳税主休可以通过该网站进行税务申报、缴纳 稅款。
二、 印度的平台经济税收征管实践
(一)征收商品与服务税
面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持有与发达国家不同的态 度。印度认为发达国家的免税主张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应该对电子商务、平 台经济等征稅,为此,印度政府出台《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将电子商务纳入征 稅范围,并征收预提税。2017年7月,为适应平台经济的发展,印度在国内进 行了较大的稅制改革,开始征收商品和服务税,取代了以前种类繁多的税种,对 全部商品和服务实现统一税收管理,方便了市场管理的同时也降低了税收成本。
(二)明确平台企业代扣代缴义务
实行平台代收代缴可以充分发挥平台企业的作用,加强税源监管,提高税收 征管的效率。在平台经济的征管方法上,印度根据平台经济的特点,明确了电商、 网约车、外卖等领域的平台企业的代扣代缴义务,在新税制中规定了平台企业具 有征收源头稅的义务,要求平台企业在将款项转给商家时代扣代缴税款,不得转 嫁或逃避义务。
三、 法国的平台经济税收征管实践
法国的平台经济发展迅速,给法国的税收征管带来了挑战。为了完善现行税 制以适应平台经济的发展,2017年3月,法国政府出台了《法国共享经济税收 法案》,为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指明了方向。
(一) 建立纳税申报制度
考虑到平台经济中大多数是个体经营者,交易频繁且销售额较低,法国的税 收法案对纳稅申报流程进行简化,个体经营者不用每次都亲自填写纳税申报表, 而是由平台企业协助税收征缴,即平台企业将交易信息填写至纳税申报表,减轻 纳税人的负担。同时,为实现对平台经济的精细化管理,法案创新了推定制度以 区分专职从业者与兼职人员,推定制度确定每纳税年度3000欧元为收入标准, 如果个人的收入总额达到或超过该标准,无论其是否有其他正式工作,都会被认 定为专职从业人员,依法缴纳税款,如果不超过该标准,则无需缴纳税款。
(二) 出台优惠政策
为了支持平台经济的发展,法案出台了针对平台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 网约车平台向言,如果平台的经济收入达不到5000欧兀,不用缴纳税款,如果 收入超过了 5000欧元,则会有5000欧元的固定补贴,相当于是成本费用扣除。 这一举措降低了网约车平台的经营成本,促进了网约车行业的发展。
四、 国外实践经验的启示
(_)规范税收制度
面对平台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各国对税收制度进行合理的改革,以适应平 台经济发展的需要。他们从法律的层面对平台经济中的税收要素做出进一步明确, 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对象、适用税目税率等。虽然各国在修订的过程中持有不同 的态度,采取的措施也不尽相同,但是他们都遵循税收法定原则。目前我国的税 收制度尚未跟上平台经济发展的步伐,没有发挥税收对新经济、新业态的规范和 引导作用。因此,需要对税收制度进行规范以适应平台经济的发展。
这给我们的启示有以下两点:第一,税收制度应该适应平台经济的发展进行 必要的修订和完善,使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第二,在规范平台经济发 展的同时,税收也要发挥经济调控作用,通过出台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平台 经济的发展。同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推动平台经济 的发展。
(二) 改进税收征管
平台经济的发展带来税收征管方式的变化,各国都重视发挥平台企业的作用, 采取平台代扣代缴的方式,为税收征管提供便利。另外,在纳税服务方面,很多 国家不仅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也通过多种渠道推动税收政策的落实。同时,利 用现代化技术提高纳税服务的水平。
这给我们的启示有以下两点:第一,借鉴国外经验实行平台企业代扣代缴的 方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平台企业的义务,不得逃避或转嫁义务。第二,税务机 关要提高纳稅服务的精细化和专业化水平,解决纳税人的痛难点问题,提升纳税 人的办税体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三) 优化数据管理
平台经济在线上进行交易,会产生海量的交易数据,这些数据对于税收征管 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各国也采取相应措施对数据加以利用,提高税收征管的信 息化水平。许多国家都会建立相应的税收数据中心,比如法国的平台经济税收信 息数据中心、意大利的ITIS税收管理系统等。除此之外,各国也重视对于数据 的进-步分析,通过数据分析实现税源监管。
这给我们的启示有以下两点:第一,在制度层面,规定第二方报送涉税信息 的义务,保证数据来源的广泛性,提高数据分析结果的精准性。第二,平台经济 的业务范围跨度较广,部门间的协作必不可少,需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 建立全国性的税收数据中心,加强数据的共享与应用,同时保证数据的安全性。
第二节 国内各地区的“以数治税”实践经验
一、广东省
(一)深化区舱技术应用
深圳市在区块链技术应用方面始终走在丽列,2018年,深圳市税务局开启 区块链技术在发票领域的探索之路,率先上线了区块链电子发票系统,缓解了纳 稅人的用票难点、堵点,同时,区块链电子发票与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平台企业 的结合,可以减少虚开发票、虚报虚抵等现象的发生,为税收征管从“以票控税” 转为“以数治税”打下基础。疫情期间,区块链电子发票更是发挥作用,在医疗、 教育等新场景的使用降低了疫情传播的风险。2019年11月21日,深圳市稅务 局进一步扩围“区块链+税务”的应用场景,上线“四部门信息情报交换平台”, 实现对其他部门涉税数据的便捷查询,信息情报数据全程可溯源,并进行自动比 对与处理,有助于部门间数据共享。2021年6月,广州市税务局创新性运区块 链技术推出“税信码”,为企业纳税人打造可信度极高的“信用电子名片”。
(二) 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
2022年4月1日,广东省税务局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升级,进一步开 展“全电发票”的试点工作,“全电发票”的法律效用与现有发票相同。试点纳 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即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开票,采用“赋码制”自动分配 唯一的发票号码,并且可以通过平台数字账户、二维码、电子邮件等方式自动交 付全电发票,降低了用票成本。此外,全电发票的应用可以更广泛地进行发票数 据归集,为稅收征管提供数据支撑。
(三) 东莞市搭建“税智平台”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为了推进“以数治税”,为企业减负增效。构建 T “税收经济运行智慧监测平台”,该平台的功能包括数据收集、数据分析、实 时监测、风险提醒。平台包含“区域分析”、“行业分析”和“专案分析” 3个模 块,各个模块相互独立,每个模块延伸出不同的子菜单,通过大数据分析,不仅 精准掌握区域内的发展趋势,也实现对微观主体的活动变化的智能监控。同时, 该平台通过对发票、交易金额等涉税信息的运用,构建企业经营模型,动态监测 企业状况与风险,实现对企业经营情况的画像,精准推送税收优惠政策。除此之 外,该平台搭建“税智用工配对模型”,通过对涉税数据的应用,发挥税收促进 经济发展的职能,根据个人所得税申报人数等信息变化情况判断用工需求,助力 精准匹配用工需求。
(四) 深圳市推出自然人信息共享智慧平台
深圳市稅务局推出的自然人信息共享智慧平台整合了多个部门的数据资源, 相关部门可以在该平台上查询所需要的涉税信息,进一步推进了部门间的涉税信 息共享与管理。同时,为加强数据共享的时效性与安全性,该平台应用区块链技 术动态更新共享数据,方便各部门实时查询,其去中心化特征可以保证数据传输 的安全性,实现了涉税数据的高效传递与安全交互。
二、江西省
(一)构建"一库一局三平台"
为优化智慧税务应用生态,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构建了貝有特色的 “一库、一局、三平台”,初步形成数字税收信息化生态体系。其中,“一库”是 指税收大数据瓷源库,“一局”是指智慧电子税务局,“二平台”分别是指税收大 数据智慧服务平台、电子工作平台、微电子交互平台。通过对大数据的应用,税 务机关可以掌握纳税人从注册登记到注销的全周期交易情况,实现对交易数据的 归集整理与分析,充分发挥数据要素的作用,同时,将“一库、一局、三平台” 与国家税务总局的云平台进行高效对接,有助于提高税收管理的协同性与精确性。
(二)建设灵活用工平台企业风险识别应用场景
为应对灵活用工平台企业存在的税收风险,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建设 了风险识别应用场景,该应用场景依托税收大数据智慧服务平台,通过搜集信息、 数据分析、构建风险指标、出具风险识别报告的方式,对灵活用工人员的身份信 息、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情况、纳税申报情况以及发票开具情况进行监测,靶向式 识别灵活用工平台企业存在的虚开发票与偷漏税风险,并通过短信互动功能及时 提示提醒风险企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同时提高稅收精准监管水平。
三、 广西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创建“以数治税”智慧云平台,智慧 云平台的“数据采集平台”作为基础性平台,打通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的数据接 口,将涉税数据采集录入数据资源库,夯实“以数治税”的数据基础。“计算与 储存平台”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离线计算或实时计算,实现对涉税数据的分析, 充分发挥数据要素的作用。数据模型(即数据分析与展示平台)智能分析生成图 表,方便税务部门对数据的运用,一方面,根据采集的数据与纳税人申报数据的 比对结果,发现并督促未如实申报的纳税人补缴税费款及滞纳金,另一方面,通 过对纳税人经营情况的了解,分析研判产业发展状况,为税收科学决策提供有力 参考。“以数治税”智慧云平台通过有效利用涉税数据资源,不仅提高了税收征 管水平,也为经济治理提供支撑。
四、 国内实践经验的启示
(_)搭建数据综合平台
由上述地区的实践可以看出,搭建税收数据平台是“以数治税”的基础。无 论是东莞市的“税智平台”、江西省税务局的“一库一局三平台”,还是巴马瑶族 自治县的“以数治税”智慧云平台,都是搭建一个综合平台,进行数据的收集、 分析与运用。所以,对于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也需要构建一个“以数治税”的 税收征管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税务数据的信息交换共享。
(二)建设“信用+风险”监管体系
江西省稅务局打造灵活用工平台企业风险识别应用场景,广东利用“税信码”, 为企业纳税人打造可信度极高的“信用电子名片”,为我们建设“信用+风险”监 管体系提供了借鉴。对于平台经济的税收监管而言,不仅仅需要利用大数据技术 构建风险模型进行风险监管,也需要从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方面入手,利用纳 稅信用等级进行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既降低税务机关的监管成本,又提高纳税 人的纳税积极性。
(三)加强对区块链技术的应用
当前的“智慧税务”、“金税四期”的建设都表明,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正在 向线上平台转移。在此背景下,对数据共享安全以及税收监管水平的要求越来越 高。广东省对区块链技术的成功应用表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特征以及 智能合约功能,能够在监管创新、技术赋能的同时保证税收数据安全。因此,我 们可以将区块链应用于数据采集、纳税信用和电子发票中,推进税收征管的数字 化和信息化改革。
第六章优化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的建议
随着吋代的发展,平台经济不断衍生山新的商业模式,在刺激消费、促进经 济增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灵活的就业方式拓宽了自然人的就业渠道, 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也起到了稳定就业的作用。但是由于平台经济属于新的 经济业态,日前的税收制度并不适应其发展,税收征管模式也有待改善,造成大 量税收流失,不利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在未来的发展中,应该积极发挥税收的 职能作用,一方面加强税收征管以规范平台经济野蛮发展,另一方面优化税收营 商环境以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本部分聚焦平台经济税收征管面临的 挑战,并在借鉴国外经验以及国内“以数治税”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合理有效的 优化建议,切实提高税务机关对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能力,助力平台经济规范健 康持续发展。
第一节健全平台经济税收制度体系
_、明确纳税主体
明确纳税主体是后续开展税收征管的前提和皋础,无法确定平台内经营者的 纳税主体身份是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面临的第一道难题。对此,可以通过以下几 种方式完善平台经济税务登记制度,第一,可以将一些交易频率低、数额小的经 营者进行豁免,对于这部分经营者,可以选择按次纳税的方式。比如,对于《电 子商务法》中规定的“零星小额交易活动”,进一步明确“零星小额”的判定额 度,销售额在该额度以下的经营者,则可以不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对于网络直播 等平台经济新模式,可以采用清单的方式,列举一些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形。 第二,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应用于平台经济中。要求申请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在提供基本信息的同时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之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税务机关与 平台企业进行信息互通,通过比对分析,确定经营者是否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对 经营者的交易行为进行了解,从而依法征税。第三,借助信息化手段简化临时税 务登记工作。可以开发税务机关与平台企业的数据接口,通过获取经营者的注册 信息和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挑选出需要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经营者,进行批量 审核办理。
对于平台经济,除了平台经营者自己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外,还可以采取集 群注册的方式。平台经济的集群注册模式是指经营者委托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办 理个体工商户,以平台企业地址作为住址登记,由平台企业与税务机关对接,办 理税收问题。目前,海南省出台《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对符合要 求提供集群注册服务的平台企业进行规范、规定了申办集群注册的具体事项并提 出相关规范和监督办法。可以在海南省试点的基础上完善具体规定,使平台经营 者通过集群注册方式成为个体工商户。
二、 明晰收入性质
由于经济交易的实质并没有改变,大多数平台经济的所得性质都可以在现行 税制中找到对应,只是由于交易的复杂性,以及新业态的出现,有些所得的性质 不能准确确认。因此,要进一步明晰所得的性质,从而找准适用税日和税率,可 以从以下三点入手:一是要出台平台经济的相关税收规定,对有争议的所得确定 较为详细的认定标准,比如个人从事劳务所得和生产经营所得如何判断。具体来 说,可以结合平台经济特征,采用正向列举的方式,对存在争议的所得做出明确, 同时确定“生产经营活动”的核心特征,作为判断的补充标准。二是要求平台内 经营者在中请经营时准确划分其从事的业务类型,税务机关从平台企业获取信息 并进行记录,为后续的税款计算奠定基础。二是平台企业要进行监督,首先要监 督经营者日常的交易行为是否与其注册登记的业务类型相一致。其次是当平台企 业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时,要根据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核实。
三、 明确税收管辖权
对于平台经济存在的税收收入与税源相背离的情况,目前有两种解决思路可 以考虑:一是在现有的税收制度基础上确立各地区关于平台经济增值税税收分享 的制度。二是改革我国的税制体系,具体的构想是将现行增值税优化为消费生产 税。
第一种相对而言比较简单,将在发票开具地申报的税款进行合理的分成,尽 量做到公平公正,促进各地区的协调发展。具体而言,对于申报的税款,在按照 现有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分成之后,留在地方的那部分再在发票开具地和业务发生 地之间分成,可以按照五五的比例,在这个基础上,也要完善税款异地入库的制 度,促进税款分成制度的落地实施。
第二种是从根本上解决税收与税源的问题。可以尝试将现行增值税优化为消 费生产税,消费生产税定义为消费者缴纳消费税和生产者缴纳生产税的复合税, 在平台发生业务交易时,由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将消费者和生产者应该缴纳的税 收划入相应地区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核对之后开出发票,消费者和生产者可以 抵扣所得税等应纳税额。其中,消费生产税的税率沿用增值税的税率,然后按照 一定的比例划分为消费税和生产税,为了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制度相衔接,建 议消费税占较大比重(90%左右)。同时,在税款抵扣方面,个人消费者抵扣个 人所得税的比例可以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中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60%)确定。 消费生产税不需要确认纳税地点,解决了税收管辖权问题,同时,将较大比例划 分为消费税,也可以平衡地区间的财力。当然,此种解决思路只是初步构想,关 于消费生产税与现行增值税之间的衔接,还需进一步研究探讨。
第二节完善相关税收法律
明确税款收缴方式
平台经济的参与主体多是自然人,由于纳税意识不强、对税收理论政策不熟 悉等原因,该部分人群进行自行申报纳税的比例很低,需要结合其他较为多样、 方便的税款收缴方式,保证税款的应收尽收。当前,平台经济的税款收缴方式主 要涉及以下三种,一是自行申报缴纳,二是委托代征制度,三是通过集群注册的 个休工商户,由平台企业管理税收。
第-种自行申报方式主要适用于没有办理税务登记,选择按次缴纳的纳税人。 一般来说,该类纳税人的业务范圉单一、交易数量少、金额低,该部分纳税人的 税源也较为分散、不易监管,需要税务机关通过其提供给平台企业的纳税人识别 号进行识别监督、及时提醒纳税人依法纳税。
第二种委托代征制度不同于传统经济下的代扣代缴制度,具体见表6-1。目 前,委托代征制度的完善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加快出台平台企业委 托代征制度的文件。我国《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滞后于平台经济的发展,不符合 平台经济实际情况,建议对《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将平台企业纳入委 托代征范围。同时,借鉴各省开展委托代征制度的经验,尽快出台平台企业的委 托代征行为规范,明确可以进行委托代征的平台企业资格条件,并对代征代缴的 税种、如何进行代征代缴等要素进行说明,从法律层面规范平台企业的委托代征 行为。另一方面,强化对平台企业委托代征行为的监管。首先在注册登记环节, 要求平台企业对经营者的信息严格审核。其次,在交易环节,平台企业要借助信 息技术对经营者的交易活动做好记录和监管。最后,在报税环节,对要求平台企 业通过大数据掌握资金流,精确计算应纳税额,并严格按照规定流稈进行报税, 降低税收风险。
表6-1代扣代缴与委托代征之间的关系
主体 | 主体与纳稅人关系 | 工作内容 | 主要涉及税种 | |
代扣代缴 | 负有代扣代缴 义务的企业 | 有经济关系(通常 是企业与员工之 间) | 代扣代缴稅费 | 个人所得税 |
委托代征 | 税务部门选定 的代征人 | 可以有经济关系, 也可以是没有经济 关系的机构 | 1. 代征代缴税费 2. 领取、开具、保管、 报销发票和各类票证 3. 向纳税人开具完稅证 明 | 增值税、个人 所得税等 |
第三种集群注册制度与委托代征制度都是为了让平台内经营者可以开票给 企业,同时享受更低的税率,能够方便高效地纳税。不同之处在于,集群注册制 度相较于委托代征更具有合规性,但是,集群注册制度对个人申报注册的人工成 本较高,因此适合于较高收入的“头部”电商和主播等。
平台经济的商业模式多样复杂,这三种税收缴纳方式互为补充,没有哪一种 方式适用于完全的场景,平台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选择合规合适的方式。同时, 税务机关也要加强监管,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二、明确平台和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
平台企业在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平台企业和税务机 关形成合力,将极大提升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因此,需要明确税务机关和平 台企业的权利义务,各司其职、相辅相成,共同保障平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平台企业需要做好自身的建设,维护平台内的经营秩序,同时配合税务机关 的税收征管工作。具体来说,第一,平台企业要建设好自己的数据平台,准确完 整地记录平台内的经营情况,做到有迹可循,真实地展现交易的全过程。第二, 平台企业在审核注册登记者的信息时,要认真负责,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并且定 期核验更新。第三,平台企业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需要按照规定代 征代缴税款,并准确确定税目及税率,不得为了降低税负,一刀切地界定为经营 所得。第四,平台企业要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并对税务机关开放 数据查询接口,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监督。第五,平台企业要落实数据分类分级 保护制度要求,保障数据安全。
税务机关应当在提供精细服务的同时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监管。第一,在签订 委托代征协议之前,对委托代征的平台企业瓷格进行核查,确定其是否具有委托 代征的能力。第二,对平台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查看数据传输是否正 常、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是否真实、业务流程是否完整记录。对合同流、业
务流、票据流进行追溯监控,关注异常情况,比如平台企业与某些客户之间频繁 廿具大额发票等,发现异常及时约谈处理,提高风险预警能力。
第三节 建立基于“以数治税”的平台经济税收征管框架
数据互通与共享机制
平台经济是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数字时代的到来逐步发展壮大的,在发展 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个包括平台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基本信息、商品交易以及劳 务服务交易的信息、资金支付流向等的虚拟大数据中心,“以数治税”模式的关 键就是对于数据的获取与加工利用,需要税务机关与平台企业、第三方机构、平 台内经营者等的各方合力,因此,构建数据互通与共享机制是实现“以数治稅” 稅收征管模式的基石。
图6-1数据互通与共享中心基本框架
“数据互通”是为了打通税务机关和平台企业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税务机 关和平台企业之间的数据互通。通过数据互通,税务机关需要获取以下三类数据: 第一,是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注册登记时的基本信息,同时将已办理税务登记的 企业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分类收集,方便后续管理。第二,是平台内进行 的交易信息,包括商品类型或者服务类型、订单金额等,这些信息是确定纳税金 额以及后续进行税收分析的依据。第三,是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数据,这些数据 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这些数据的获取也需要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配合。
“数据共享”则是打通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数据孤岛。税务机关通过 数据互通获取平台内经营者的涉税信息之后,可以计算出相应的纳税金额,通过 对其他部门数据的了解,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情况有进一步的掌握,进一步确定
纳税金额、发现税收漏洞、进行税收分析。税收征管工作中,资金流是关键的线 索,所以最重要的是税务机关与银行支付系统之间的合作,除此之外,由于平台 经济新业态的虚拟性和复杂性,税务机关也需要实现与工商、工信、物流之间的 合作,从而加强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入的管理。
在数据互通与共享的过程中,需要利用法律的强制力对平台企业和第三方支 付机构进行约束,明确他们按时报送涉税信息的义务。同时,为了保证数据的实 时传送以及真实完整,可以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其中。
二、平台经济"以数治税”的实现框架
平台经济属于一种新的经济业态,因此,在完善相应的税收制度基础上,更 重要的是税收征管理念的改变。要以金税四期的建设为契机,发挥数据的作用, 建设“以数治税”模式的税收征管框架。如图6-2所示,在该税收框架上,通过 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可以实现从“纳税服务一一数据互通 与共享一一数据管理一一税收征管一一税收分析”的税收征管流程。
图6-2平台经济的“以数治税”模式框架图
在纳税服务平台中,具体可以分为两个端口,一个是面向纳税人的,一个是 面向税务机关内部的。在面向纳税人的端口,分板块、有针对地对不同的纳税主 体提供税收服务,可以分为自然人和法人板块,自然人是指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 平台内经营者,法人包括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的经营者、个体工商户 以及平台企业。税收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发票管理、税务登记、税务咨询等。
在数据互通与共享平台中,在打通数据壁垒的同时,为了保证数据的真实性 与完整性,要将区块链技术运用其中,由税务机关授权,平台企业、银行、物流、 海关、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各方加入区块链,税务机关根据各个节点产生的信息判 断业务的真实性、掌握资金流的流向等,进而获取准确完整的数据信息,建立强 大的信息数据库。
数据互通与共享平台收集到数据之后,要对数据进行结构化处理,运用云计 算等技术分类储存在数据管理中心,在数据管理平台,要对数据进行分类处理, 可以按不同的纳税主体进行分类,实现分类分级管理,同时,每种纳税主体的数 据需要加以细化,比如可以分为注册信息、经营数据、发票信息等,结合其他部 门的共享信息,做到对应纳税额的精准计算。
税收征管平台主要负责临督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当数据管理平台计算出应纳 税额之后,通过纳税服务平台发送给纳税人,纳税人进行税款的缴纳,税款缴纳 完成后,税收征管平台收到完成的报告。在税收征管的环节,平台经济可能会出 现多种缴纳方式,如上文所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通过纳税服务平台自 行缴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委托代征的方式, 由平台企业代征税款。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集群注册的方式。
税收分析平台需要运用到大数据分析比对等技术,选取税收指标,构建税收 风险模型等各类不同的模型,对所掌握的数据进行深度的挖掘和分析,通过比对 数据发现税收风险点,实现精准监管,做到无风险不打扰,低丿刈险预提醒,中高 风险严监控。税收分析平台为委托代征制度提供很好的基础,可以加强对业务真 实性、数据准确性的把控,降低税收风险。
三、 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监管体系
要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监管体系,一方面是要基于平台经济税收 征管的“以数治税”框架,不仅通过数据共享和互通平台汇聚内外部涉税数据, 实现各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也要通过税收分析平台对涉税数据进一步挖掘和分 析,为平台经济的不同类型纳税人实现精准画像,进而实现精准监管,规范平台 经济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在相关的配套制度措施上也要发力,第一,税务部门 在建立上述数据互通与共享机制的基础上,可以和相关部门,比如银行、市场监 管局、海关等联合组建监管平台,并且将其嵌入到该数据互通与共享机制中。第 二,在对平台企业进行精准监管的同吋,要与纳税信用等级结合起来,建立科学 有效的信用管理方案,对于纳税信用较高的平台企业,在做到无风险不打扰的基 础上要给予其更多的便利,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 平台企业来讲,要加强风险监管。第三、也要强化对平台经济的日常税收管理。 对监测到的税收风险行为及时提醒纠错,同时对于一些税收违法行为要能够严厉 打击,切实发挥“信用+风险”监管体系的作用。
四、 加强区块链技术在税收征管体系中的应用
为保证上述税收征管体系的有效实施,需要充分应用大数据、云计算和区块 链技术。区块链技术所具备的“开放共享” “不可篡改”等特性可以很好地服务 于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工作,为实现税收征管从“以票控税”到“信息管税”再 到“以数治稅”提供强大动力。
第一,应用于数据的收集与管理。在上文提到的数据互通与共享机制中,我 们希望获取到完整高效的涉税数据,但是在获取数据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数据 获取与数据安全保护之间的矛盾,过于精细的信息获取可能会涉及到企业或者部 门的私密信息。如果可以将区块链应用其中,借助区块链技术来统一数据共享的 标准,可以很好地解决该矛盾。具体而言,首先,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与相关 部门和企业就数据共享的标准进行商讨,确定统一的涉税数据互通与共享标准。 其次,每一个参与方作为区块链上的一个节点,将涉税数据加密上传到区块链上。 最后,根据统一的数据标准部署智能合约11,通过智能合约完成数据的审批,申 请方通过审批Z后就可以获取到相关的涉税数据。
第二,应用于电子发票。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面临的困难之一就是业务流动 性强、真实性难以保证,存在大量虚开发票、虚开虚抵的问题。将区块链技术与 电子发票结合起来,町以全面掌握发票的夫向、金额等信息。2018年8月,深 圳市税务局上线了区块链电子发票系统,完善了发票监管流程,也为税收征管从 “以票控税”转为“以数治税”打下基础。具体到平台经济税收征管中的应用如 下:基于“以数治税”的框架,税务机关和相关机构以及平台内经营者都在区块 链中,当业务交易发生之后,系统可自动生成相应电子发票,之后税务机关对该 电子发票中的具体信息进行核实,核实的过程需要获取其他节点上的涉税数据, 在确保业务真实之后通过审核,以此来减少虚开发票的风险,并准确掌握发票流。 对于委托代征和集群注册的情况,平台企业代开发票,同时,平台企业要将灵活 用工人员的相关情况、业务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上传到区块链上,平台企业支付 给灵活用工人员的费用也需要通过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相关信息 上链。
第四节 优化平台经济税收营商环境
一、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前文所述更多的是在加强税收征管,对于平台经济这个新业态,我们要持包 容审慎的态度,加强税收征管的最终目的是规范平台经济,促进平台经济的持续 健康发展,所以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同时,我们也要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让不同类"简单来说,智能合约的原理就是当智能合约里预设的一些触发条件满足时,就会自动发出预设的数 据或者其他资源。
型的平台内经营者都能享受到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新业态的发展,涵养税 源。
在增值稅方面,要完善增值税的发票开具规则,保证不同类型平台内经营者 都可以合理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第一、对于满足月销售额低于15万元的平台 内经营者来说,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免征增值税,其中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办 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第二、对于月销售额在15万元以上不高于45万元的,不 满足免征增值税的条件,要保证其发票的开具。此类平台内经营者可以委托平台 企业代为中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如果是平台内经营者连续三个月以上 销售额都在15万元以上,平台企业也应该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领增值税专用 发票。第三、对于满足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平台内经营者,可以自行申领增值税专 用发票。平台企业在了解到平台内经营者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之后,要及时上 报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核实Z后通知平台内经营者,允许其自行申请、领用增 值税发票。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为满足平台企业的发展需要,保障合法合规的平台企业 合理的发票数量。同时规范平台企业的成本费用抵扣,对于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 应税项目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扣除凭证,对于一些需要以内部凭证进行税前 扣除的项目,需要对内部凭证制定相应的标准,以保证其合理性和真实性。相关 标准的明确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各平台企业之间的税收差异。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要响应国家政策,引导平台经济纳税人从核定征收向查 账征收过渡,对于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 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同时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 稅收检查。
二、提高纳税遵从度
(一) 加强税收宣传教育
通过加强税收宣传教育,培养平台内经营者的纳税意识,可以从根本上提高 纳税遵从度。一方面,针对目前纳税意识较为淡薄的自然人从业者,根据其群体 特征,利用新媒体途径,以纳税人喜闻乐见的、通俗易懂的形式进行税法的普及 与宣传,比如:在抖音、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以短视频的形式讲解纳税的 义务、相关政策、征纳流程等问题。另一方面,借助平台企业的力量,与平台企 业达成合作,通过平台企业向平台内的经营者传达税法知识、培养纳税意识,可 通过平台企业向从业者统一发放税收宣传册、组织学习税收知识等形式廿展宣传 教育。
(二) 提升纳税服务质量
提高纳稅遵从度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除了柔性的宣传引导,也需要从纳稅服 务方面发力,提升服务的专业化和精细化水平,从而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首 先,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减少审批流程,实行精细化服务。对于平台经 济,纳税人的需求具有差异性,要根据不同纳税人的特点,以纳税人需求为出发 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收政策推送和疑难问题解答,及时研究解决纳税人的合理 合法涉税诉求。其次,疫情常态化背景下,要继续加大非接触式办税的推行力度, 不断优化个人所得税APP的使用体验,同时,畅通税收政策咨询服务,通过“在 线咨询”“同屏辅导”“远程帮办”等模式,为纳税人提供多元服务,提升纳税人 的满意度,让平台企业以及平台内经营者产牛对税收的认同感,自觉依法依规纳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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